总 说 明
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以主带次、简明实用的原则编制而成。
二、本定额共分八册,包括:
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给水工程
第五册 排水工程
第六册 燃气工程
第七册 供热工程
第八册 路灯工程
三、本定额是确定市政工程费用的标准。是编制和审查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可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筹集、划拨资金的参考。
四、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五、本定额是以国家和有关行业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制订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除各册另有说明外,一般不得对定额进行调整。
六、本定额包括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开始至施工完毕全过程的所有工序和工作内容。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中所列工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消耗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中工日单价取定为44 元/工日。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费,均包括直接消耗在市政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的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的费用。
2、本定额中仅表示出部分主要材料的用量和单价,其余各项材料的费用均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3、本定额中凡材料单价栏中列有单价者,该材料的费用已计入定额的材料费中;凡单价栏中列有“-”者,该材料的费用未计入定额的材料费中,其单价可按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4、本定额中的材料单价是以2009 年底全省统一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础综合取定的。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仪器仪表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使用量和机械幅度差。
2、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以现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和动力、燃料、材料价格 以及有关部门对车船使用费、牌照、年检等规定计算的。
3、定额中未计特、大型施工机械的进出场及安拆费,发生时,可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中所列各项费用,除主要材料的单价可进行调整外,其他费用均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本定额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可以参照使用《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项目。
十二、本定额中凡采用“××以内”或“××以下”字样者,均包括“××”本身;凡采用“××以外”或“××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凡本说明未尽事宜,可按各册、章说明执行。
十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