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册 排水工程
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册),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顶进工程,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模板、钢筋(铁件)加工及井字架等内容。
二、本分册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三、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2.《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5年);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1990年);
4.《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S3(1996年);
5.《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标准》(GB11836—89);
6.《铸铁检查井盖标准》(CJ/T3012—89);
7.《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41—90);
四、本分册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建筑部分、污水处理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有关定额执行。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按安装工程有关定额执行。
3.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厂、区室外排水管道(接户井)以外的市政管道检查井,均执行本定额。
五、本分册与其他定额册的关系:
本分册凡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脚手架,支撑、围堰,打、拔桩,降水,便桥,拆除等工程,除另有说明外,均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六、本分册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本分册所称管径均指内径。
2.本分册中的混凝土均为现场拌合,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但数量不变。
3.本分册各章所需的模板、钢筋(铁件)加工、井字架均执行第七章的相应项目。
4.本分册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或采用沟槽排水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需设排水盲沟时执行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项目;
5.干土与湿土的区分:地下水位线以上为干土,地下水位线以下为湿土。采用降水后的挖土按干土计算。
七、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