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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1)-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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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一、《甘肃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甘建价(1998)107号"关于下达《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编制任务的通知"精神编制的,是编制《甘肃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地区基价》、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的依据,编制《甘肃省建筑工程估算指标》的基础依据,也可作为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以一九九六年颁发的《甘肃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基础,按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及我省执行的标准设计图集、典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本着合理综合、简化适用、以主代次的原则编制。
四、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项目中次要材料及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本定额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砂砂浆、灰土、三合土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表示,其各种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预算定额》的规定确定。
七、本定额中除部分构件按现场就位编制外,对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构件、木构件的场外运输及制作运输损耗均综合考虑在相应定额项目内。
八、施工场地窄小(指施工使用占地面积除以单位工程外墙周长平均小于15m)发生材料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计算。
九、本定额中现浇混凝土基础、桩、柱、梁、板、墙等项目包括混凝土及钢筋;预制混凝土构件包括制作、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屋架等不依附于墙或天棚的构件还包括一般抹灰。混凝土模板编制在第十二章第二节模板项目中。
十、本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是按现场拌制考虑,如初步设计要求采用集中搅拌泵送混凝土时,按每M3混凝土增加80元计入概算定额直接费中。
十一、单位工程钢筋混凝土的钢筋总用量与设计图纸的钢筋总用量(包括损耗)之差在±5%以内不再调整,超过±5%时按下式计算方法调整;调整钢筋工程量=设计图纸计算量×(1+损耗率)-定额总用量,按第四章"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用量调整项目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以机械费表示。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及卷扬机垂直运输机械费除构筑物包括在相应定额中外,建筑物按综合吊运的施工方法集中编制在第十二章第三节垂直运输项目中。
十三、本定额不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特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等,实际工程发生时,以不同工程的情况选用相应机械并按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本定额的适用高度,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及构筑物工程中以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他均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超过20m时,另按超高费规定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种费用是按预算定额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不再调整。
十六、本定额所列项目系按我省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经常采用的项目进行编制的,对初步设计图中采用本概算定额以外的工程项目,可按照预算定额项目或另行补充定额项目执行。
十七、本定额未能综合的零星项目,包括压顶、花池、零星构件制安、墙体加筋、垃圾斗、出灰门、阳台晒衣架等,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按增加零星项目工程费计算,并入概算定额直接费中,民用工程项目按概算定额定额直接费的2.5%计算、工业工程项目按概算定额定额直接费的3.5%计算。
十八、本定额中的机械费和其他材料费是以兰州地区的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及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跳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的一般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以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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