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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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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5

黑建发[2008]10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8529印发

校对:厅定额研究站 王静双           共印50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

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2)利润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上限。

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定额有关问题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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