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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计委、省财政行《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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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6
关于转发省计委、省财政行《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赣建价[200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建管、建工建材)局,南昌市建委:

    现将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程定额管理与劳动定额管理分属于两个不同职能部门(机构)的地区,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应
 
当按照我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定额测定费征收和解缴管理办法》(赣建发[2001]8号)原则执行,
 
即:非住房建设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2‰的标准,统一由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机构)收取
 
后,再按建安工作量0.8‰标准返还给劳动定额管理部门(机构)。不得重复收费或分别收费。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
省建设厅:

    你厅《有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按住房建设与非住房建设执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函》(赣建价
 
[200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390号)原则执行。即:“工程定额测定费”,涉及住房
 
建设按建字工作量的1.4‰收取;非住房建设的仍按原标准2‰收取;一项工程既有住房建设又有非住
 
房建设的,按上述不同的标准分别收取。

特此复函。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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