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时,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台班调整单价进行调整。
六、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不得上调和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七、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
八、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与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对应的)单价为基础计算。计日工中的材料综合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单价为基础计算。
九、编制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估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十、除投标人自行增补的措施项目外,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十一、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产生影响,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十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根据我省实际对“08计价规范中”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项目进行补充调整。(详见附表)
十四、本通知从2009年4月 1日起执行。
十五、在执行“08计价规范”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附件: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