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09]208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9)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经审查,现准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同期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标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凡2009年7月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本定额:2009年7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09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本定额。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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