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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08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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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8-11

 第五部分定额计价

一、说明
1
.定额计价是以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含未计价材)、机械费为基础,依据本定额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
.价差调整包括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的调整。人工价差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执行;材料价差是指市场材料价格与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材料取定价之间的差价,材料市场价格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的材料价格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确认;机械台班价差只调整机械台班中的燃动费。
3
.包工不包料工程、计时工按定额计算出的人工费的25%计取综合费用。费用包括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等,施工用的特殊工具,如手推车等,由发包人解决。综合费用中不包括税金。
4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承发包双方按签证办理竣工结算。以实物量形式签证的,按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列入直接工程费。以表示的签证,列入不含税工程造价,另有说明的除外。
5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统一一基价表中的材料费进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各项费用,以发包人确定的材料价格与定额中材料取定价格计算价差;发包人供应的未计价材料应计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费用。计算各项费用后,从工程造价中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6
.二次搬运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取,计入组织措施费用。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1029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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