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
7.2.2.55 材料、配件进场检查验收记录(C 2.2.10.1)
1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配件应按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各子分部工程别进行进导播检查验收。
2 智能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应进行进场验收,胃理进场检查验收手续。材料进场检查应有检查结论,确认符合设计、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才能在施工中作用。
3 材料、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并填写《材料、配件进场检查验收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材料、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需抽检的材料、配件是否及时取样。
7.2.2.56 材料、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C 2.2.10.2)
1 不同规格、不同型号、不同厂家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应按各系统或子分部收集合格证性能、性能检测报。
2 对于阻燃、耐火材料应有有关部门和法定检测单位出上伯认定证书和检测报告。
7.2.2.57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记录(C 2.2.10.3)
1 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建设)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查验收,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2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3)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7.2.2.58 主要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C 2.2.10.4)
1 智能建筑产品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姓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2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 硬件设备质量证明及可靠性检测报告。硬件设备的质量证明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4 软件产品使用许可证及功能检测报告:
(1)商业化的软件,台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络软件等应有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5 系统接口规范及测试报告: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7.2.2.59 操作维护手册、培训记录(C 2.2.10.5)
1 供货厂家应提供系统技术操作与维护手册。
2 为保证智能建筑系统的正常运行,供货厂家或专业技术部门应培训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并提供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记录。
7.2.3 施工试验记录
7.2.3.1 基本规定
1 施工试验记录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试验、检测、测试、调试和检验,记录施工数据和计算结果并得出结论的资料。
2 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试验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检测。当合同约定或对质量发生争议时可进行见证试验检测。检测委托单中见证人应签字,检测报告中应有见证人姓名。
3 建筑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进行相应的调整、试验,并记录调整试验结果,填写施工试验记录。
4 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检测人员应有在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填写。试验意见和试验结论由检测机构负责人填写。试验记录需经专业(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机构公章。
7.2.3.2 施工试验报告汇总表(C 2.3.0.1)
施工试验报告汇总表是对工程的施工试验进行分类整理汇总用表。
7.2.3.3 施工试验报告(通用)C 2.3.0.2)
1 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应做施工试验,如本规程无相应施工试验报告表格的,可采用《施工试验报告(通用)》。
2 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施工试验报告,其要求见本规程第7.2.2.4条。
地基与基础
7.2.3.4 地基工程
1 配合比试验报告(C 2.3.1.1)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配合比试验,并有配合比试验报告。
2 硬度实系数试验报告(C 2.3.1.2)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应进行压实系数试验,并有硬度实系数试验报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C 2.3.1.2)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厂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必须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并应有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其竣工后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4 地基强度检测报告(C 2.3.1.4)
强夯地基强度、注浆地基注浆体强度、砂桩地基强度必须进行地基强度检测,并有地基强度检测报告,其竣工后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4 地基强度检测报告(C 2.3.1.4)
强夯地基强度、注浆体强度、砂桩地基强度必须进行地基强度检测,并有地基强度检测报告,其竣工后的地基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5 桩体强度检测报告(C 2.3.1.5)
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桩华表应进行强度检测,并有桩体强度检测报告,其桩体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6 干密度试验报告(C 2.3.1.6)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桩体及桩间土干密度、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桩体干密度应进行试验,并有干密度试验报告,其干密度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7.2.3.5 桩基础工程
1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柱下3桩或3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板。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2 桩承载力检测报告(C 2.3.1.8)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桩、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的桩、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的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秒于2根。
3 桩基检测报告技术审查认定书(C 2.3.1.9)
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须经省建设厅桩基报告认证小组技术认证审查后方有效,否则以无效报告论处。
4 桩端持力层岩性检测报告(C 2.3.1.10)
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检测报告。
7.2.3.6 地下防水工程
1 混凝土度件抗渗试验报告(C 2.3.1.11)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有混凝土试件抗渗试验报告,防水混凝土的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金属防水层金属板拼接焊缝无损检验报告(C 2.3.1.12)
金属板的拼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针状气孔等缺陷。如有疑义应进行外观检验,其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主体结构
7.2.3.7 钢筋工程
1 钢筋接头力学性能试验报告(C 2.3.2.1)
对工程中钢筋连接(焊接和机械连接)后的机械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应按出行国家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2 进口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报告(C 2.3.2.2)
进口钢筋必须按照标准规定进焊接工艺试验。
7.2.3.8 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必须按照标准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7.2.3.8 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C 2.3.2.3)
(1)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请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试配,检测机构根据试配结果出具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不论混凝土工程量大小、强度高低,均应进行试配,并按照配比单拌制混凝土。严禁使用经验配合比。
(2)混凝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3)申请试配应提出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混凝土种类:一般有塑性、流动性、大流动性、泵送、抗渗等;坍落度:设计或施工时要求的混凝土应特别予以详细说明。
(4)混凝土试配应在原材料试验合格后进行,并注明材料进场复验报告编号。
2 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标准养护)(C 2.3.2.4)
工程中留置的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指标进行测试后应出上件强度试验报告,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同条件养护)(C 2.3.2.5)
(1)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应检查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的规定。
(2)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混凝土试件,应根据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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