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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432-2009_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作者:xj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9

15.4  实施进度控制和调整

15.4.1  收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实施报表核查、召开进度分析协调会议等多种方式。

15.4.2  及时纠正进度偏差,发出进度控制指令或调整进度计划,保证关键线路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实施。调整进度计划只适用于不影响项目总进度计划且不涉及其他管理环节的非关键线路工作。


 

16  项目质量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6.1.1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包括:政府的质量监督体系,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与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检查)体系,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承建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16.1.3  目前我国参与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绝大部分单位,都按照ISO90012000 idt GB/T190012000标准体系建立了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的特点,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实施适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应该根据项目管理机构要求,调整和修订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适应本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制订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程序为:

1  根据项目法人的期望,确定项目管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一般包括:整个项目在国内与国际上要达到的水平、重要单位工程在国内与国际上要达到的水平、克服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存在的不良倾向的目标、整个项目或部分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期望获得的重大突破目标等;

2  结合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把质量目标进行层层分解,使各项工作目标与质量管理目标相协调;

3  结合项目团队职能的分层分解,把质量管理的职能分解到部门、人员;

4  在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职能分层分解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制订适合本项目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5  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质量管理计划,并尽可能简明、便于操作;

6  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并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7  及时清除不合格工程,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16.2 质量管理计划

16.2.1  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形成的文件直接决定工程项目的寿命,指导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如果工作质量不高,差错漏项较多,会给工程实施带来大量的变更,甚至停工或返工,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应该在本阶段就开始制订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并不断补充和完善。

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主要依据:

1  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2  项目的主要特点;

3  项目法人的质量要求;

4  项目运行要求等。

16.2.2 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项目质量目标,设定项目质量分解目标,并明确相应的质量管理职能;

2  各层次质量管理职能的配合与接口应做到层次清楚、界面明确、结构合理、协调有序;

3  依据过程控制的原理按实现质量目标的过程顺序进行控制,明确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的测点、频率和标准,使每一工序都能保证质量;

4  确定和提供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资源,如人员数量与素质、机械设备的数量与先进性、试验与检测手段等;

5  对记录和报告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需要制订各类统一的标准表格,这既是及时分析质量执行情况采取改进措施的重要工具,也是及时向上级报告的重要沟通手段。

16.2.3 项目质量管理指标是质量管理目标的具体化。根据工程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质量管理指标应该包括:设计质量管理指标、采购质量管理指标、施工质量管理指标、试运行质量管理指标等。

16.2.4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等编制质量管理措施,是为了保证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与指标计划的实现。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应该在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编制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与质量管理指标计划的指导下,参照当时水电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制订本单位在该项目中包括具体质量目标、质量攻关目标等在内的质量管理措施,用以指导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机构可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制订的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

质量管理措施应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两方面。

技术措施:包括为保证设计、施工质量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计划,为解决技术难度较大或对工程质量产生关键影响的重大攻关课题研究的安排等。

管理措施:包括为加强质量管理而制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从思想方面(如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组织方面(如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方面(如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措施等)、质量检验等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具体办法(如针对质量通病制订预防措施等)。

 

16.3 质量控制

16.3.2  项目前期策划与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是审查工程项目规模、建设内容、结构方案、市场分析、技术水平分析、风险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等是否深入全面,计算是否准确可靠,各项数据是否符合实际。对重大咨询或设计工作成果应该实行质量评审制度,包括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查分析、多方案比选、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生态环境论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价目标、标准和方法可参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订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分阶段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在遵循阶段性设计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基础上,重要设计中间文件以及招标设计成果、施工详图可以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评审。

16.3.3  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质量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把项目质量目标分解和落实到各个工作层面,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环节明确质量要求或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有据可依。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合理的施工变更和索赔程序,是处理不可预见因素、开展合同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

16.3.4  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建单位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主体,督促其进行质量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应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手册和操作规程;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施工质量计划);确定过程质量控制点、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按施工方案(或施工质量计划)实施过程控制,制订前后工序间的交接确认制度;建立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制度;建立质量记录资料制度;建立人员考核准入制度等。

施工质量控制是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之一,监理单位除应按监理合同和DL/T 511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制订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外,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承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监控其实施情况;核查承建单位资质、人力资源素质和人员结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施工质量计划)组织进行设计交底;监控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跟踪监控关键质量点;处理工程变更;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下达开工、停工和复工指令;进行材料配合比的质量控制;进行计量工作的质量控制;进行单元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等等。

16.3.5  根据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特点,项目管理机构应该采用测量、试验检测、金属结构检测、安全监测等必要的质量检查、监督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6.3.7  在试运行阶段,承建单位负责技术服务工作,包括编制试运行计划、操作手册、收集整理试运行质量记录及编写试运行总结等。

 

16.4 质量监督与质量改进

16.4.4  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质量事故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6.4.5  项目管理机构应特别注意对机电及大型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制作及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行为和利益相关者的抱怨与投诉等,组织或参与调查,确认问题的性质后,提出专题研究报告,并明确改进方案,由项目法人确认后实施。


 

17  项目投资管理

 

17.1  一般规定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是动态变化的,一方面是受阶段划分的深浅程度影响变化,另一方面受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合同框架体系接口的影响变化,本章主要对后者提出规范要求。

按照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所作的测算称之为“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阶段称之为“设计概算”;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称之为“施工图预算”;在投标阶段称之为“投标报价”;在签订合同时形成的价格称之为“合同价”;在合同实施阶段,结算价款时形成的价格称之为“结算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实际的工程造价称之为“竣工决算价”。

 

17.2  概算控制与费用管理

17.2.1  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就是保证在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内容的建设。项目法人为了对项目投资进行归口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划分和临时工程与费用的摊销,便于设计概算和工程承建合同作同口径比较,考核各招标项目投资执行情况,一般会在国家批准设计概算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法人执行概算,并组织审查,确定后的执行概算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执行概算所涉及的问题及变量因素较多,为把握其编制深度,并保证成果质量,项目法人可要求咨询机构编制执行概算时考虑项目的分标策略。项目法人宜按以下工作步骤进行执行概算管理:

1  对执行概算的结构按性质进行分块,责任落实到相应岗位;

2  明确各分块工作的内容、范围及相应深度,使参与人员明白做什么,怎么做;

3  全面详细地了解工程资料,认真仔细地考察施工现场,力求掌握大量详实的基础资料;

4  统一设计满足执行概算编制全过程、全方位要求的各类表格,使工作过程中的数据指标归类准确;

5  定期进行工作总结,保证工作思路清晰,使整个执行概算的编制工作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等。

17.2.5  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价差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  根据批准的价差测算办法,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价差测算,编制年度价差测算报告,由项目法人报送董事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根据批复的年度价差文件,由项目法人列报投资完成情况报表;

3  根据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向主要利益相关者提供调价因子的价格指数,审核与支付合同价差等。

 

17.3 竣工财务决算

17.3.1  项目法人应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竣工止的实际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全面考核竣工项目投资计划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同时也是项目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移交财产、考核总概算投资和进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的编制内容一般为:

1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2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3  项目造价分析资料表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要着重反映:

1  项目文件批准是否有效,有无越权批准,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2  资金来源按计划到位情况(若到位不及时要分析其原因及影响),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合理;

3  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各项财产、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是否工完帐清,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尾工项目是否已留足投资,有无增加建设内容,建设成本是否合理合规;

4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尤其是待摊投资的分摊是否合理等。

17.3.2  工程阶段性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为基本单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法人应该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核实、核对工作;财产物资、已完工程清查工作;合同(协议)的清理工作;价款结算、债权债务清理和竣工结余资金等结算清理工作;竣工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以及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工作等。

17.3.3  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补偿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费等全部费用。如果建设项目包括两个及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在每个单项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都应分别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项目全部竣工后,汇总编制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口径原则上与设计概算项目一致,如有概算调整发生变化的部分,需要单列说明。


 

18  项目合同管理

 

18.3  合同履行

18.3.218.3.5  合同支付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  进度款或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  合同条件变更时,相关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  发生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  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7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8  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等。

 

18.4 合同完工结算

18.4.1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承建单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递交合同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8.4.2  合同完工结算的主要工作是通过编制和审查合同完工结算确定要支付给承建单位的工程最终总价款。

18.4.3  合同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后,合同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若有修改意见,应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对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应按约定方式处理。

编制合同完工结算明细表时,应注意:

1  合同内项目结算: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的顺序列细项编制;

2  合同变更(索赔)补偿项目结算:按变更补偿(索赔)分类和审批单顺序列细项编制;

3  奖罚:按合同或补充协议要求列细项编制;

4  列明合同现定价差调整;

5  附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19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9.1 一般规定

19.1.1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应贯穿项目的生命期,本章主要对实施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提出规范要求。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执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等。

1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明确建立由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地方安全生产管理(监察)部门、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等组成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并发布主要利益相关者均应遵守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提出项目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及协调涉及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各方关系。

2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等必须针对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1)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

2)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文件中注明。

3)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订包括安全监理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等内容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承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停工进行整改。

4)承建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和承担主体责任,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不调减和挪用项目法人在工程承建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3  应该成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项目经理任主任,成员由项目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决策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保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主要利益相关者行政正职为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总责。

19.1.2  要求主要利益相关者配备一定比例的、称职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戴醒目标识。

19.1.3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项目法人在编制概算时,应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费用投入,并且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19.1.5  根据工程的特点,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制订现场爆破统一管理、重大件运输管理、交通封闭管理、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并在全工地实施。对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该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9.1.6  安全检查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多年来从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好形式,项目管理机构应该按制订的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并对每次的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有安全主管人员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检查必须边检查,边改进,有些受条件限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制订计划,按期解决,同时还应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1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查现场、查隐患、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事故处理。

1)查现场、查隐患:一般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设安全出口,且是否通畅;设备防护装置情况,电气设施的安全接地、避雷设备、防爆性能;通风照明情况;防止矽尘危害的综合措施情况;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措施情况;受压容器和气瓶的安全运转情况;变电所、炸药库、易燃易爆品及剧毒物品的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标准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等。

2)查思想:在查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同时,需注意检查主要利益相关者负责人的思想认识,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特别对各项劳动保护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如: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现场领导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等。

3)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检查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及生产负责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工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按年度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场人员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得到落实。

4)查事故处理:检查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1)定期检查:一般由监理单位牵头组织,承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是一种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检查对象一般是特殊部门、特殊设备或某一个小的区域,必要时可使用仪器设备来检测。

3)专项检查:包括施工导截流、安全度汛、大型工程爆破、高边坡开挖、下闸蓄水、首台(批)机组发电等重大事项。

3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做到“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整改时间”,形成及时通报、限时整改、整改回复的循环制度。

19.1.8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订项目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

20042月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进一步强调加强安全工作,并指出: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19.2 安全生产管理

19.2.1  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宜遵循“以责论处”的原则,通过采取教育、奖惩等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可设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安全工作的奖罚可以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项目管理机构可参考以下做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  要求主要利益相关者必须制订全员培训教育计划,定期检查对职工(含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2  制订和实施每周一次施工现场联合安全检查制度

3  要求承建单位制订和实施安全管理干部对口班组的管理制度,对施工班组实行班前会、预知危险活动、班前安全检查、班中安全检查、班后现场清理、交接班安全确认的工作循环制度。

4  制订和实施重大隐患停工整改制度和发生重大险情、重伤死亡事故“说清楚”制度等。

19.2.3  项目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经常组织或推动全工地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针对工程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实行全员进场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并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培训教育活动档案。

19.2.6  对高排架搭拆、竖井开挖、高边坡及洞室开挖作业、爆破作业、重大件吊装等高危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实施监理。

19.2.7  当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项目管理机构应该指令监理单位或直接指令承建单位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可终止合同。

19.2.8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项目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应该建立主要利益相关者分层次的安全工作周、月、季、年度例会制度,并与安全检查制度有机结合。

 

19.3 文明施工管理

19.3.1  明确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公约制度,包括在现场明示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与措施要求,并明确责任人等

统一全工地的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包括:施工厂区管理、现场施工环境管理、现场材料管理、风水管道管理、施工用电管理、施工道路及安全通道管理、施工排水及碴料管理、施工车辆及设备管理、混凝土及灌浆施工管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管理、主要利益相关者人员(含农民工)管理等方面。

19.3.3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展现项目建设者的精神风貌,促进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应要求承建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文明施工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罚纳入职业健康安全考核中。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该以承建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19.3.4  承建单位应结合文明施工的方案和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监测,营造良好的现场施工环境。

 

19.4 消防安保管理

19.4.2  项目管理机构应负责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申报工作,并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与完善,同时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完成后,邀请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专项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项目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报送省级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验收。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参照执行。

 19.5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19.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应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保证在工程施工中劳保用品等安全投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如:在从事钻孔产生粉尘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劳保着装,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等。

20  项目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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