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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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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5

黑建发[2008]9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 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十条 发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核对一次。发包人不得对已核对或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的竣工结算再次核对。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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