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第十七条,经检查发现问题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发包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符合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竣结备( ) 第( )号
发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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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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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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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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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万元) |
小写: 大写: |
结算价(万元) |
小写: 大写: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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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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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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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造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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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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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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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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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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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发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承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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