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排水、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97版);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BJ 15-88(97版);
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98版);
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和泵类配管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的管道执行《工业管道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四、超高增加费:定额中操作高度均以3.6m为界限,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指3.6m至操作高度)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标高±(m) 超高系数
3.6~8 1.10
3.6~12 1.15
3.6~16 1.20
3.6~20 1.25
五、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3。
六、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定额人工费占25%。
七、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费):
层数 按人工费的% 层数 按人工费的%
9层以下 2 36层以下 22
(30m) (120m)
12层以下 3 39层以下 25
(40m) (130m)
15层以下 4 42层以下 28
(50m) (140m)
18层以下 6 45层以下 31
(60m) (150m)
21层以下 8 48层以下 34
(70m) (160m)
24层以下 10 51层以下 37
(80m) (170m)
27层以下 13 54层以下 40
(90m) (180m)
30层以下 16 57层以下 43
(100m) (190m)
33层以下 19 60层以下 46
(110m) (200m)
一、本章适用于室内外生活用给水、排水、雨水、法兰、套管、伸缩器等的安装。
二、界线划分
1.给水管道
(1)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2)与市政管道界线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2.排水管道
(1)室内外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
(2)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界线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三、本章定额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管道及接头零件安装;
2.水压试验或灌水试验;
3.室内DN32以内钢管包括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
4.钢管包括弯管制作与安装(伸缩器除外),无论是现场煨制或成品弯管均不得换算;
5.室内铸铁、塑料给排水及雨水管道均包括管卡、检查口、透气帽、雨水斗、伸缩节、H型管、消能装置、止水环的安装,但透气帽、H型管、消能装置、止水环的价格应另行计算。
四、室内外塑料给水管道(粘接)安装定额是依据UPVC管编制的,实际使用材质不同时,除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外,其余不变。
五、室内外塑料给水管道(热熔、电熔)安装定额分别是依据PPR管和PE管编制的,实际使用材质不同时,除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外,其余不变。
六、钢塑复合管道安装定额也适用于其他金属与塑料的复合管道安装(铝塑复合管道除外),其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其余不变。
七、管道穿越地下室墙体、基础外墙、储水池壁等采用防水套管时,按第六册相应项目计算。
八、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室内外管道沟土方及管道基础,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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