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砖石基础
1. 基础与墙、柱划分
(1)砖基础与墙、柱以防潮层为界,无防潮层者以室内地坪为界。
(2)毛条石、块(片)石基础与墙身的划分:内墙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外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
(3)毛条石、块(片)石基础、勒脚、墙身的划分:毛条石、块(片)石基础与勒脚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4)围墙基础与墙身的划分: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以其较低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2.砖石基础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嵌入砖石基础的钢筋、铁件、管子、基础防潮层、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以及砖基础大放脚的T型接头重复部分,均不扣除。附墙垛基础突出部分体积并入基础工程量计算。砖石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砖砌基础按内墙净长计算,石砌基础按内墙基净长计算,如为台阶式断面时,可按下式计算其基础的平均宽度:B=A/H
式中 B = 基础断面平均宽度 (m)
A = 基础断面积 (m2)
H = 基础深度 (m)
三、混凝土基础
1. 无梁式满堂基础,其倒转的柱头(帽)并入基础计算,肋形满堂基础的梁、板合并计算。
2. 箱式基础,应分别按满堂基础(底板)、柱、墙、梁、板(顶板)相应项目计算。
3. 框架式设备基础,应分别按基础、柱、梁、板相应项目计算。
4. 混凝土杯形基础的杯颈部分的高度大于其长边的三倍者,按高杯基础项目计算。
5. 有肋带形基础,肋高与肋宽之比在5∶1以上时,其肋部分按墙项目计算。
6. 计算混凝土承台工程量时,不扣除浇入承台的桩头体积。
二、混凝土基础
1. 基础混凝土厚度在300mm以内的执行基础垫层项目,厚度在300mm以上的按相应的基础项目执行。
2. 基础梁适用于无底模的基础梁,有底模的基础梁执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梁项目。
3. 基础桩外露部分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柱模板子目乘以系数0.85。
说明
一、桩基础
1.定额项目中所指“土层”包括:原生土层、砂(泥)夹卵石和回填土中夹有碎(卵)石层;“岩层”包括:强风化、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层。
2. 钻机钻孔项目已综合各种类型机械,执行该定额项目时不予换算。
3. 钻机钻孔时,若出现跨塌、流砂、钢筋混凝土块无法成孔等施工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4. 桩基础项目中未包括泥浆池的工料,发生时按实计算。
5. 灌注混凝土桩进行载荷试验及检测的工作内容未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6. 灌注混凝土桩的混凝土充盈量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7. 人工挖孔桩砖井圈执行砖砌护壁子目。
8. 本章项目中未包括钻机进出场、废泥浆处理及外运运输费用。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脚手架是按钢管架料编制的,施工中实际采用竹、木和其他脚手架时,不允许调整。
2.脚手架项目中已综合了上料平台、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不再另行计算。
二、综合脚手架
1.凡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均按综合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推销费。
2.综合脚手架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砌筑、浇筑、吊装和装饰等的脚手架摊销费,除满堂基础和3.6m以上的天棚装饰、幕墙脚手架按规定单独计算外,不再计算其他脚手架摊销费。
3.檐口高度在48m以上时,综合脚手架是按高层提升外架和其他单项脚手架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4.综合脚手架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但“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夹层”、“建筑物的阳台(入户花园)”、“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应按以下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
(1)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0m内时计算1/2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2)建筑物的阳台(入户花园)按以下规定计算面积:
①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②阳台单柱支撑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③阳台双柱支撑者,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④凹阳台(入户花园)其深度在2.10m以内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在2.10m以上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无外墙上口的,按其内边线加250mm进行计算。
5.屋面上现浇混凝土排架和其他现浇混凝土构架的综合脚手架面积应按以下规则计算:
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排架和其他现浇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0m以上时,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2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其面积小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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