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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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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0-1-21

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人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1.12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7.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7.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D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lm

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7.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7.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6-2的要求。

7.1.16-1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 (m)

接户线截面(mm2)

 

 

    线

    线

架空或沿墙敷设

1025

6.0

10.0

 

10

4.0

6.0

7.1.16-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档距(m)

接户线线问距离(mm)

架空敷设

25

150

 

>25

200

沿墙敷设

6

100

 

>6

150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电话线交叉时的距离(mm)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时的距离(mm)

100

7.1.17  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7.1.18  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7.2  电缆线路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2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3l23款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7.2.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2.7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7.2.8  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2.9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7.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U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7.2.11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

7.3  室内配线

7.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7.3.2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7.3.3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3.4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7.3.5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而不应小于2.5mm2

7.3.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寸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l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7.3.7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8.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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