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范围核实
7.3.1 项目各阶段结束时,应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对相应的项目范围进行核实。进行范围核实主要应依据:
1 完成的可交付成果;
2 项目合同文件及变更文件;
3 评价报告;
4 工作分解结构等。
7.3.2 项目提前终止时,应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已完成的相应工作成果进行范围核实。
7.3.3 可通过试验、专家评价或其他方式,对完成的可交付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
7.3.4 根据合同中有关可交付成果接收的规定,一次或分几次对完成的可交付成果进行正式接收。
7.4 范围变更控制
7.4.1 应建立项目范围变更控制系统,明确项目范围变更程序与权限,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查与批准、变更实施等。
7.4.2 项目范围核实过程中利益相关者提出的超出原有项目范围的要求,应作为项目范围变更处理。
7.4.3 应组织分析和监控影响范围的因素,预防和控制项目范围的变更。
7.4.4 项目范围变更应按照项目综合变更控制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
8 项目采购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8.1.2 应建立采购管理责任体系,制订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职责与分工。
8.1.3 具有招标资格的项目法人组织采购时,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8.2 采购规划
8.2.1 应结合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特点与管理目标,通过采购规划编制采购管理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发包形式、合同类型和采购计划等。
8.2.2 应通过采购规划明确技术界面、标段界面和报价范围,将项目目标和工作范围逐级分解,避免合同之间的重叠与遗漏。
8.2.3 采购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等要求。
8.2.4 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采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评审办法等。
8.3 采购实施
8.3.1 应制订采购控制流程,对采购计划、代理机构选择、市场调研、采购文件编制等环节进行跟踪与管理。
8.3.2 项目法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成以下事宜:
1 编制和出售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3 以书面形式进行问题答疑,发放补遗文件;
4 制订具体的评标标准;
5 接收投标文件;
6 组织开标;
7 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选择评标专家组人员;
8 依据采购文件公示的程序与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9 起草合同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等。
8.3.3 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时,应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接收资格预审申请书,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8.3.4 应编制采购文件,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应按规定时限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3.5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
1 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控制性工期与进度要求、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
2 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 工程与合同风险的分摊原则、方式及其规定;
4 工程计量的方式;
5 资金来源及其付款的种类、方式、程序与期限;
6 主要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关系与沟通程序;
7 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的支持条件;
8 处理变更、索赔和争议的工作程序;
9 奖惩条款与考核方式等。
8.3.6 项目法人可办理支付担保。在中标人办理和提交履约担保后,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协议,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9 项目前期策划
9.1 一般规定
9.1.1 应根据政府授权,依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已批准的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结合电力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开发项目和项目目标,提出项目开发申请,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9.1.2 应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策划工作。
9.1.3 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与开工需要的行政许可手续。
9.2 预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
9.2.1 应制订前期工作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9.2.2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达到DL/T 5206的编制要求,并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
9.2.3 应在通过审查的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达到DL/T 5020的编制要求,并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或审批。
9.3 项目核准
9.3.1 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审查意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9.3.2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 节能方案分析;
5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 经济影响分析;
8 社会影响分析;
9 附录等。
9.3.3 应开展项目核准准备工作,完成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专项报告主要包括:
1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3 环境影响报告书;
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 输电系统规划设计;
6 电站接入系统设计;
7 水资源论证报告;
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9 取水许可申请书;
10 防洪评价报告;
11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12 矿产压覆报告;
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1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15 文物保护报告书;
16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17 其他。
9.3.4 根据项目核准权限的划分,项目申请报告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3.5 项目核准后,应办理土地及林地征收或征用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10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应进行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管理计划,确定项目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目标。
10.1.2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和工作大纲,并组织审查。
10.1.3 可委托开展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
10.1.4 应根据勘察设计管理计划,分阶段编制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1 勘察设计进度管理;
2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3 限额设计管理;
4 勘察设计与项目采购、现场施工、验收等配合管理;
5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6 勘察设计工作考核与奖惩等。
10.2 勘察设计单位选择
10.2.1 应依法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源配备和业绩等提出明确要求。
10.2.2 具备采购条件后,应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按法定的程序组织采购、签订合同。
10.2.3 勘察设计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规模、功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设计进度、成果质量与安全、成果提交、限额设计、知识产权以及相关配合工作等内容。
10.3 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内容
10.3.1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选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或进行现场设计,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10.3.2 应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勘察设计进度工作计划,包括设计总进度计划和各专业出图计划。
10.3.3 应明确设计变更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管理。
10.3.4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统筹考虑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之间的关系,做好设计各专业之间、设计与其他采购、设计与施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
10.3.5 应组织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参与设计方案比选、主要建筑材料和设施与设备的选择。
10.3.6 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对设计深度进行检查,对设计成果进行符合性审查。设计报告编制深度应达到DL/T 5206、DL/T 5020、DL/T 5212等要求。
10.3.7 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组织审查施工图预算。
10.3.8 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限额设计管理。
10.3.9 应对项目设计费用和设计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10.3.10 应对照设计成果提交计划,审核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10.3.11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单元工程等验收,开展地质编录、地质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
10.3.12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报告。
11 项目技术与科研管理
11.1.1 应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与科研管理工作。
11.1.2 应明确技术决策程序,统筹考虑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目标。
11.2 技术管理
11.2.1 应制订技术管理办法,实行分级技术管理制度,设立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明确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11.2.2 宜依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与项目目标,制订项目技术标准。
11.2.3 应进行勘察设计管理,组织、参与重大设计方案审查,包括招标设计审查、施工详图审查等。
11.2.4 应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对项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定。
11.2.5 应开展技术开发与创新管理,组织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11.3.1 应制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11.3.2 应编制科研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11.3.3 应组织重大课题的专项研究。
11.3.4 应根据项目科研年度计划和业务需要进行科研立项,签订科研合同,并实施跟踪管理。
11.3.5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研究成果,包括:项目总结报告、成果报告、图纸、图表、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音像资料等。
11.3.6 应积极开展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推广应用。
12 项目监理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应进行项目监理管理规划,制订监理管理工作计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总体协调。
12.1.2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可包括: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和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等。
12.1.3 应要求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文件及DL/T 5111等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12.2 监理单位选择
12.2.1 应依法按采购管理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针对承担监理任务的范围和复杂程度,提出监理机构组织设置、重要岗位及人员配置的特殊要求。
12.2.2 监理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廉政建设要求等。
12.2.3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监理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或参与监理采购,协助项目法人进行监理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12.3 监理管理工作内容
12.3.1 应在监理业务开展前发出监理单位进场通知书,并依据监理合同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
12.3.2 项目监理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制订监理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 组织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 检查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4 进行监理合同变更、暂停和终止管理;
5 进行监理费用支付;
6 进行监理廉政合同管理;
7 审查和接收监理档案;
8 进行监理工作考核等。
12.3.3 应通过监理单位向被监理单位发布各种指令,并通过监理单位接收被监理单位的文件。
12.3.4 应对监理工作进行协调,主要包括:
1 不同标段工程项目产生的监理问题、授权等;
2 不同标段监理单位间及监理单位与项目管理机构业务部门间关系;
3 组织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经验交流等。
12.4 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
12.4.1 应制订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考核与监督的内容、方式等。
12.4.2 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专业配置情况,特别是主要监理人员的能力与到位情况;
2 监理试验、检测设备与测量仪器配置情况;
3 现场监理情况,特别是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监理任务完成情况;
4 开展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档案、风险管理,以及现场组织协调等方面监理工作情况与服务效果等。
13 项目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应设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13.1.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宜结合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同步进行。
13.1.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执行DL/T 5064标准的要求。
13.1.4 应制订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总体计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全过程实施进度、质量、投资、信息等管理。
13.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
13.2.1 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总体计划。
13.2.2 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实物指标初步调查申请。
13.2.3 应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社会经济调查与主要实物指标初步调查,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
13.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
13.3.1 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总体计划。
13.3.2 应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签订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协议。
13.3.3 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前,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申请。
13.3.4 应在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并对实物指标调查作出安排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13.3.5 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1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总体规划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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