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0.1 编制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征地移民条例》等。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水 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 号文 )。
4 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2.0.2 编制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 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 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
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及移民安置 规划为基础。
4 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迁建和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 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
加的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
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5 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2.0.3 基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 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 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 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 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6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7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移民实施进度总计划与年度计划。
8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3.1 编制说明
3.1.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 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
3 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 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
5 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3.1.2 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
3.1.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应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 程量、工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
3.1.4 投资主要指标: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 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 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
3.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 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
3.2.1 概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
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3 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
3.2.2 概算附表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
2 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3 耕地亩产值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表。
4 房屋等建筑工程补偿单价计算表。
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6 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计算书
7 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
8 城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
9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书。
10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
11 防护工程费计算书。
12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4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
4.1 项目的组成
4.1.1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应包括: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 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 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
4.1.2 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 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等九部分应根据具体工程情 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
4.2 农村部分
4.2.1 农村部分应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居民点基 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工商企业补偿;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见表 4-1。
4.2.2 征地补偿补助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用土地补偿、林 地园地林木补偿、征用土地复垦、耕地青苗补偿等。
4.2.3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应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助、附属建筑 物补偿。
4.2.4 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 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
2 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和新址防护、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 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
4.2.5 农副业设施补偿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 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
4.2.6 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应包括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
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项目。
4.2.7 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生产设施、生 产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项目。
4.2.8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搬迁补助、设备、设施、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零星林(果)木 等项目。
4.2.9 搬迁补助应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车船运 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 临时住房补贴等。
4.2.10 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鱼塘设施 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
4.2.11 过渡期生活补助。
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4.3.1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均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补助、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补偿等。见表 4-2。
4.3.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移民个人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建筑物等 项目。
4.3.3 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 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 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机关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 助、其他补偿等项目。
2 基础设施工程:应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道路广场、给水、 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环卫、园林绿化、其他项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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