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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_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
作者:xj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9

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
7.4.1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应根据各行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有关部门颁发的概(估)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各专业项目 中有关建设及施工场地征收(用)费按照本标准 7.1 节相应规定计算。
7.4.2铁路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采用铁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3公路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采用公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4  库周交通工程复建费:桥梁按  7.4.3  条办法计算。对机耕路、人行 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7.4.5 电信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电信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计算。
7.4.6输变电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概(预) 算编制办法计算。
7.4.7广播电视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广播工程设计概
预)算编制有关规定计算。
7.4.8 水运工程复建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水运等相关行业概算编制 规定计算。
7.4.9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水利或水电行业概 预算编制规定计算补偿费。
7.4.10  文物古迹保护费: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文物专业的概预算编制 规定计算。
7.4.11 其他项目补偿费:应根据规划成果,按相应行业概(估)算、预 算编制规定计算。
7.5 国有农(林、牧、渔)场
7.5.1  参照农村部分、专业项目等补偿概算办法编制。
7.6  防护工程费的计算
7.6.1 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照水利行业概预算编制规定计算选定方案的防 护工程费。
7.6.2 防护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用不应计入防护工程投资,由工程项目 管理单位负责,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用中计列。
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7.7.1 按水库库底一般清理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
7.8 其他费用的计算
7.8.1  其他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工作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1.5%~2.5%计列。
2 勘测设计科研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2%~3%计列。初 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科研费占 45%,技施设计阶段占 55%。
3 实施管理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3%计列。
4  实施机构开办费:考虑征地移民管理工作要求,可按表  7.7.1  参考 取值。
表 7.8.1 开办费标准表
移民人数
 1000 人以 下
 1000~
10000 人
 10000~
25000 人
 25000~
50000 人
 50000 人以 上
 开 办 费 ( 万
元)
 200 以下
 200~300
 300~500
 500~800
 800~1000
注:涉及两省的应取上限;淹没区已有移民管理机构的,适当减少开
办费。
4  技术培训费:可按 7.1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0.5%计列。
5 监督评估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1.0%~1.5%计列。
6  咨询服务费: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的 0.1%~0.2%计列。
7.9  预备费
7.9.1 基本预备费:可按  7.1~7.7  节各项费用之和乘以费率计列,费率 初步设计阶段为 8%,技施设计阶段为 5%。
7.9.2 价差预备费:应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包括分年度支付的有关税费) 为计算基数,按照枢纽工程概算编制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率计算。其计算 公式如下:
N
E = ∑ [Fn
(1 + P) n   − 1]               
n =1
式中:              E—价差预备费; N—合理建设工期;
n—实施年度;
Fn—在实施期间第 n 年的分年投资; P—年物价指数。
7.10  有关税费的计算
7.10.1  耕地占用税:应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计税面积和 单位面积税额计算。
7.10.2  耕地开垦费:应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进行计 算。
7.10.3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10.4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确 定的计费面积和标准进行计算
7.11  分年度投资
7.11.1  分年度投资,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总进度及其分年实施计划确定的各 年完成工作量,按各部分概算编制分年投资。
8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8.0.1  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在组成内容和项目划分上基本相同,在单 价分析上有差异。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时,各部分、一、二级项目 按本标准执行,三、四、五级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
8.0.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主要土地和房屋应进行单价分析;对城(集) 镇基础设施按迁建规划设计成果计列;对重要或投资较大的专业项目应按典型设计估算单位造价;其他项目可采用同类地区的同类工程的造价扩大 指标估算投资;库底清理费可分项计列或按平方公里单价估算。

8.0.3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参照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进行估算。

8.0.4  预备费:可行性研究阶段基本预备费率取  12%;项目建议书阶段基 本预备费率取 15%。价差预备费按初步设计的概算计算方法确定
8.0.5 分年度投资:应根据工程征收、征用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移民 补偿投资,提出用地分年度投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 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1.0.2  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1.0.4  本条说明了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原则。

1.0.5  本条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作出的规定,同时规定编制年 度、政策依据和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1.0.6  本条是为加强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各设计阶段的成果质量所作的规 定。

1.0.7  本条规定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0.1  本条阐明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主要依据。

2.0.2  本条规定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应遵循的原则。明确规定农村、 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迁建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以及防护工程 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对于扩 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投资,应由业主或有关部门自己承担。原标准、 原规模低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的,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建设;原标准、 原规模高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的,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建设;原标准、 原规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建设。

2.0.3  本条规定了需要收集的主要基础资料,有关协议与承诺文件作为附件 编入概算书。收集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近期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 征地移民的补偿标准、单价等资料。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3.1 本节规定了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说明文件的组成内容。
3.2 本节规定了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的组成。对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 设费计算书、集(城)

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 计算书、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和防护工

程费计算书应按照所属行 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4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构成
4.1  项目的组成
4.1.1  本条规定了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分为九个部分以及预备费和有关税 费。

4.1.2  编制概算时,二、三、四、五级项目可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进 行增加或取舍。
4.2  农村部分
4.2.1  规定了农村部分的一级项目。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 范》(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相比,一些项目根据需要进行了调 整和归类,其中征地补偿补助费包括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的永久征地的 补偿补助费和临时用地的补偿费,耕地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复垦费、林园 地的林木补偿;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的基 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等同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的搬迁运输,文化、 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等同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的文化、教育、医疗 卫生等事业单位。

4.2.2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将“永久用地补偿补助”项目修改为“征 收土地补偿补助”项目;将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涉及的“临时用 地补偿”项目修改为“征用土地补偿”项目。对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 设区永久征收以及居民点新址征收的耕地,应考虑青苗补偿项目,对征用的 临时用地和库区淹没耕地一般不考虑青苗补偿项目。对园地上的林木是否补 偿,应根据园地亩产值情况确定。当园地亩产值采用园地的实际产值,且补 偿补助单价高于同类型耕地时,可视为其林木补偿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补助单 价内,林木补偿不再单独计列;当园地亩产值采用邻近耕地亩产值时,应单 列园地上的林木补偿项目。

4.2.3            根据现行的《征地移民设计规范》,增加了房屋装修补助项目。

4.2.4            本条明确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其中新址防护等同于原《征地移民 设计规范》中的挡护项目。

4.2.7            本条规定了工商企业补偿包括的项目内容。搬迁补助分为人员搬迁补 助和物资搬迁运输。人员补助主要是考虑居住企业产权的房屋,户口在企业 且未统计在农村或城集镇中的人员的搬迁补助;物资搬迁运输指生产物资的 搬迁。

4.2.8            本条明确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包括的项目。其中 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属新增项目,主要是针对外迁移民而设置。学 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费按搬迁的农业人口计算总投资,实施中应结合规划 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
4.2.9            本条规定了搬迁补助费应包括的项目。其中搬迁保险为新增项目,主 要指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了原来的途中医疗补助。
4.2.10              本条规定了其他补偿项目内容,可根据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情 况增列具体项目,如户内电信广播设施、坟墓和临时搬迁路补助等项目。贫 困移民建房补助项目是根据《征地移民条例》规定增列的,指对用房屋、附 属建筑物、零星林木等各种属移民个人的补偿费之和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 贫困移民户的补助费。鱼塘设施补偿是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中的鱼塘 补偿补助费中分解出来的项目,可参照园地上的林木补偿原则确定。
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4.3.1 本条规定了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相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包括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单列的新址征地和 场地平整费、集镇内道路恢复费和公用设施;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中的 对外交通在专业项目中计列;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中的行政事业单位迁
建补偿项目改名为机关事业单位。
4.3.3 本条将基础设施建设分为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明确了新址征 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内容;对外交通、电力、电信等列入专业项目。
4.3.6  机关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单列了设施、设备和零星果(林)木等项目
4.4  工业企业 本条的工业企业等同于《征地移民条例》中的工矿企业。
将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中的新址征地修改为征收土地补偿补助项目。
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4.6.1 本节所列的国有农(林、牧、渔)场指工程建设征地对其影响较大或补偿投资较高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属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专业 项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工程建设征地对其影响小或补偿投资较少的国有农
(林、牧、渔)场,可根据情况列入其他部分。
4.7  防护工程
4.7.1 本条明确了防护工程的项目。
4.9  其他费用
4.9.1 根据《征地移民条例》规定的工作要求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新增了
“前期工作费用”和“咨询服务费”项目;根据《征地移民条例》将  “监理 监测评估费”项目更改为“监督评估费”项目。
5    费用构成
为了使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工作系统化和规范化,本标准新增了 费用构成一章。
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5.1.1 本条根据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特点,明确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 费用由补偿补助费、工程建设费、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
5.2 补偿补助费
5.2.1~5.2.3  根据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明确了补偿补助费应包括的 项目。
5.3  工程建设费
5.3.1   本条根据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特点,对工程建设费进行了细化
5.4  其他费用
5.4.2   前期工作费指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 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5.4.3 实施管理费,包括移民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及其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 会议费、交通车辆使用费及其他属管理性的开支费用。

5.4.6  监督评估费:包括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监督评估所需的监理监测费用。

5.4.7 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以及管理等过程中有关 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招标文 件、标底、竣工决算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项目的编制费用。
5.6  有关税费
有关税费只计列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等四项费用,其他如征地管理费、土地勘界费、林地可研等不予 计列。
有关税费应包括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征收、
征用土地应交纳的税费。
6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6.1  补偿补助单价
6.1.1 土地亩产值以统计资料为基础,参考抽样调查资料分析。
6.1.2 对征用集体所有的无收益土地(如荒地),可根据当地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6.1.3 在参照本省或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时,应考虑物价水平 年和影响林木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6.1.6  房屋单价一般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概算编制办法,若地、县 有补充规定时,应予采用。
6.1.7  房屋装修补助单价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6.1.10 对不需要恢复的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单价也可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6.1.11  对农村个人搬迁补助一般按人分项计算;对农村和城(集)镇的工商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的搬迁补助中的人员搬迁补助应以人口为单位 确定单价,物资搬迁应以生活用房中的主房面积为基础确定单价。
6.1.12 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补偿按照资产评估的方式进行。
6.1.13~6.1.14  对工商企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机关事业 等单位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补偿参照资产评估的方式进行。
6.2  工程建设单价 本章规定了工程建设单价应按照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和各行业概(估)
算编制办法、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对机耕路,可采
用同类地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扩大单位指标。
7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
7.1         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
7.1.2 需要补偿的各类房屋面积包括实物调查面积、远迁人口在水库周边淹没 线以上调查的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面积以及由于水平年人口增长而增加 的房屋面积。需要补偿的各类附属建筑物数量包括实物调查和远迁人口在水 库周边淹没线以上调查的属于移民个人的附属建筑物数量。本条规定的房屋 装修补偿费,根据调查情况,也可按需要补偿的装修的房屋建筑面积乘以相 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7.1.9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费按基准年搬迁户数计算总投资,实施中不能按搬 迁户数兑现给每个搬迁户,应根据不同情况用于对贫困移民的建房补助。
7.2  城(集)镇
7.2.3 计算搬迁补助费的对象不包括户口在工商企业、机关单位的居民。
7.3  工业企业
7.3.5 对工业企业的人员搬迁补助应根据需要补偿的生活用房面积计算。
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
7.4.4  库周交通恢复费是指水库形成后引起交通中断、水面阻隔陆路等原因, 为了恢复交通而设置的人行渡口、停靠点和修建的机耕路、人行路以及等级 公路外的大中型桥梁等所需的补偿投资。
7.4.5~7.4.7  电信、电力和广播电视工程复建费应与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 设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费不重不漏。
7.4.9 对难以复建或不能复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设备、设施的残值和使用年限、生产情况合理计算补偿费。
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只计及一般清理费用,不计特殊清理。
7.9  预备费
7.9.1  和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相比,降低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基本预备费费率,由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的 10%调整为 8%
7.10  有关税费的计算
7.10.4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计费面积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确定,对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设的菜地不计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8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8.0.4 与原《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相比,对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的预备费费率进行了调整。可行性研究阶段基本预备费率由 15%调整为 12%; 项目建议书阶段由 20%调整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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