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类型挖泥船(或吹泥船)定额使用中,如大于(或小于)基本排高和超过基本挖深时,人工及机械(含排泥管)定额调整按下式计算:
大于基本排高,调整后的定额值A=基本定额Χ(k1)n
小于基本排高,调整后的定额值B=基本定额÷(k1)n
超过基本挖深,调整后的定额增加值C=基本定额数Χ(nΧk2)
调整后定额综合值D=A+C或D=B+C
式中 k1——各定额表注中,每增(减)1m的超排高系数;
k2——各定额表注中,每超过基本挖深1m的定额增加系数;
n ——大于(或小于)定额基本排高或超过定额基本挖深的数值(m)。
在计算超排高和超挖深时,定额表中的“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变。
九、绞吸式挖泥船:
1.排泥管,包括水上浮筒管(含浮筒一组、钢管及胶套管各一根,简称浮筒管)及陆上排泥管(简称岸管),分别按管径、组长或根长划分,详见各定额表。
2.排泥管线长度:是指自挖泥(砂)区中心至排泥(砂)区中心,浮筒管、潜管、岸管各管线长度之和。其中浮筒管已考虑受水流影响,与挖泥船、岸管连接的弯曲长度。排泥管线长度中的浮筒管组时、岸管根时的数量,已计入分项定额内。如所需排泥管线长度介于两定额子目之间时,按“插入法”计算。
3.本定额均按非潜管制定,如使用潜管时,按该定额子目的人工、挖泥船及配套船舶定额乘以1.04的系数。所用潜管及其潜、浮所需动力装置和充水、充气、控制设备等,应根据管径、长度另行计列。
十、链斗式挖泥船:
1.本定额的泥驳均为开底泥驳,若为吹填工程或陆上排卸时,则改为满底泥驳。
2.若开挖泥(砂)层厚度(包括计算超深值)小于斗高、而大于或等于斗高1/2时,按开挖定额中人工工时及船舶艘时定额乘以1.25系数计算。
若开挖层厚度小于斗高的1/2时,不执行本定额。
3.各型链斗式挖泥船的斗高,参考表8-2所列:
表8-2
船型(m3/h) |
40 |
60 |
100 |
120 |
150 |
180 |
350 |
500 |
斗高(m) |
0.45 |
0.45 |
0.80 |
0.70 |
0.67 |
0.69 |
1.23 |
1.40 |
十一、抓斗式、铲斗式挖泥船:
1. 本定额的泥驳均为开底泥驳,若为吹填工程或陆上排卸时,应改为满底泥驳。
2. 抓、铲斗式挖泥船疏浚,不宜开挖流动淤泥。
十二、吹泥船
1. 本定额适用于配合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相应能力的陆上吹填工程。
2. 排泥管线长度中的浮筒管组时、岸管根时数量,已计入分项定额内。
十三、水力冲挖机组:
1. 本定额适用于基本排高5m,每增(减)1m,排泥管线长度相应增(减)25m。
2. 排泥管线长度,指计算铺设长度,如计算排泥管线长度介于定额两子目之间时,以“插入法”计算。
3. 施工水源与作业面的距离为50~100m。
4. 冲挖盐碱土方,如盐碱程度较重时,泥浆泵及排泥管台(米)时费用定额中的第一类费用可增加20%。
十四、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运距超过10km时,超过部分按增运1km的拖轮、泥驳台时定额乘0.90系数。
第九节 其他工程
一、本章包括围堰、公路、铁道等临时工程,以及塑料薄膜、土工布、土工膜、复合柔毡铺设、铺草皮等定额共15节。
二、塑料薄膜、土工膜、复合柔毡、土工布铺设四节定额,仅指这些防渗(反滤)材料本身的铺设,不包括上面的保护(覆盖)层和下面的垫层砌筑。其定额计量单位是指设计有效防渗面积。
三、本章临时工程定额中的材料数量,均系备料量,未考虑周转回收。周转及回收量可按该临时工程使用时间参照下表所列材料使用寿命及残值进行计算。
临时工程材料使用寿命及残值表
材料名称 |
使用寿命 |
残值(%) |
钢板桩 |
6年 |
5 |
钢轨 |
12年 |
10 |
钢丝绳(吊桥用) |
10年 |
5 |
钢管(风水管道用) |
8年 |
10 |
钢管(脚手架用) |
10年 |
10 |
阀门 |
10年 |
5 |
卡扣件(脚手架用) |
50次 |
10 |
导线 |
10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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