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内容:
(1)设备、材料及机具的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起重机具的领用、搬运、装拆、清洗、退库。
(2)划线定位,铲麻面、吊装、组装、连接、放置垫铁及地脚螺栓,找正、找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工作。
(5)设备本体带有的物体、机件等附件的安装。
4.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未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成品、半成品、构件等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点外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孔、预埋件的修整及调整所增加的工作。
(4)供货设备整机、机件、零件、附件的处理、修补、修改、检修、加工、制作、研磨以及测量等工作。
(5)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构件等的安装、制作、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6)设备变速箱、齿轮箱的用油,以及试运转所用的油、水、电等。
(7)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地脚螺栓和产品图纸注明的标准件、紧固件。
(8)负荷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工作。
5.设备的安装是按无外围护条件下施工考虑的,如在有外围护的施工条件下施工,定额人工及机械乘以1.15系数,其他不变。
6.本定额是按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普遍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的,除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7.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执行《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有关规定。
8.有关说明:
(1)拦污及提水设备:
a.格栅组对的胎具制作,另行计算。
b.格栅制作是按现场加工制作考虑的。
(2)投药、消毒设备:
a.管式药液混合器,以两节为准,如为三节,乘以系数1.3。
b.水射器安装以法兰式连接为准,不包括法兰及短管的焊接安装。
c.加氯机为膨胀螺栓固定安装。
(3)水处理设备:
a.曝气机以带有公共底座考虑,如无公共底座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如需制作安装钢制支承平台时,应另计算。
b.曝气管的分管以闸阀划分为界,包括钻孔。塑料管为成品件,如需粘接和焊接时,可按相应规格项目的定额基价分别乘以系数1.2和1.3。
c.卧式表曝机包括泵(E)型、平板型、倒伞型和K型叶轮。
(4)排泥、撇渣及除砂机械:
a.排泥设备的池底找平由土建负责,如需钳工配合,另行计算。
b.吸泥机以虹吸式为准,如采用泵吸式,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
(5)污泥脱水机械:设备安装就位的上排、拐弯、下排,定额中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6)闸门及驱动装置:
a.铸铁圆闸门包括升杆式和暗杆式,其安装深度按6m以内考虑。
b.铸铁方闸门以带门框座为准,其安装深度按6m以内考虑。
c.铸铁堰门安装深度按3m以内考虑。
d.螺杆启闭机安装深度按手轮式为3m,手摇式为4.5m、电动为6m、汽动为3m以内考虑。
(7)集水槽、堰板制作安装及其他:
a.集水槽制作安装:
(a)集水槽制作项目中已包括了钻孔或铣孔的用工和机械,执行时,不得再另计。
(b)碳钢集水槽制作和安装中已包括了除锈和刷一遍防锈漆、二遍调合漆的人工和材料,不得再另计除锈刷油费用。但如果油漆种类不同,油漆的单价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b.堰板制作安装。
(a)碳钢、不锈钢矩型堰执行齿型堰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6,其他不变。
(b)金属齿型堰板安装方法是按有连接板考虑的,非金属堰板安装方法是按无连板考虑的,如实际安装方法不同,定额不作调整。
(c)金属堰板安装项目,是按碳钢考虑的,不锈钢堰板按金属堰板安装相应项目基价乘以系数1.2,主材另计,其他不变。
(d)非金属堰板安装项目适用于玻璃钢和塑料堰板。
c.穿孔管、穿孔板钻孔:
(a)穿孔管钻孔项目适用于水厂的穿孔配水管、穿孔排泥管等各种材质管的钻孔。
(b)其工作内容包括:切管、划线、钻孔、场内材料运输。穿孔管的对接、安装应另按有关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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