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C.1 方法概要
C.1.1 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材,应要求其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表C.1.1规定的数值。
表C.1.1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
针叶材 |
阔叶材 |
强度等级 |
TC11 |
TC13 |
TC15 |
TC17 |
TB11 |
TB13 |
TB15 |
TB17 |
TB20 |
检验结果的最 低强度值 (N/mm2) |
44 |
51 |
58 |
72 |
58 |
68 |
78 |
88 |
98 |
C.1.2 本规范未列出树种名称的进口木材,若无国内试验资料可供借鉴,应在使用前进行下列试验:
1 物理性能方面:木材的密度和干缩率;
2 力学性能方面:木材的抗弯、顺纹抗压和顺纹抗剪强度,以及木材的抗弯弹性模量。
C.2 试验方法
C.2.1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 1929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到含水率为12%的数值。
C.3 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C.3.1 为完成本规范第C.1.1条的检验,应从每批木材的总根数中随机抽取三根为试材,在每根试材髓心以外部分切取三个试件作为一组。根据各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个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强度等级。
按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本规范表4.2.1-1中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C.3.2 为完成本规范第c.1.2条的检验,抽取的试材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随机抽取5根,每根试材在其髓心以外部分、切取每个试验项目的试件6个。
根据试验结果,比照性能相近树种的国产木材确定其强度等级和应用范围。
附录D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D.0.1 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属要害部位(如支座节点和受拉接头等)均应逐个检查。凡是松动的钢拉杆和螺栓均应拧紧。
D.0.2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检查。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检查内容:屋架支座节点有无受潮、腐蚀或虫蛀;天沟和天窗有无漏水或排水不畅;下弦接头处有无拉开,夹板的螺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有无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有无锈蚀,螺帽有无松动,垫板有无变形等等。
建设单位应对木结构(特别是公共建筑和厂房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D.0.3 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注:采用钢丝捆绑的方法对防止裂缝的发展无明显效果。
附录E 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E.1 方法概要
E.1.1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 E.1.1规定的数值。
表E.1.1 对承重结构用胶胶粘能力的最低要求
试件状态 |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mm2) |
|
红松等软木松 |
栎木或水曲柳 |
干 态 湿 态 |
5.9 3.9 |
7.8 5.4 |
E.2 材料要求
E.2.1 胶合用的木材,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
E.2.2 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E.2.3 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E.3 试件制备
E.3.1 试条由两块25mm×60mm×320mm的木板组成(图 E.3.1a)。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mm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mm2。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图E.3.1 试条的尺寸
E.3.2 试件加工
将试件各截成四块(图E.3.1b),按图E.3.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图E.3.2 胶缝顺纹剪切试件
E.4 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图E.4)中,在小吨位(一般为4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图E.4 胶缝剪切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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