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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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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0-1-20

附录C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C.1  方法概要 

C.1.1  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材,应要求其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表C.1.1规定的数值。

C.1.1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检验结果的最 低强度值 (N/mm2)

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C.1.2  本规范未列出树种名称的进口木材,若无国内试验资料可供借鉴,应在使用前进行下列试验:

    1  物理性能方面:木材的密度和干缩率;

    2  力学性能方面:木材的抗弯、顺纹抗压和顺纹抗剪强度,以及木材的抗弯弹性模量。

C.2  试验方法

C.2.1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 1929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到含水率为12%的数值。

C.3  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C.3.1  为完成本规范第C.1.1条的检验,应从每批木材的总根数中随机抽取三根为试材,在每根试材髓心以外部分切取三个试件作为一组。根据各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个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强度等级。

    按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本规范表4.2.1-1中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C.3.2  为完成本规范第c.1.2条的检验,抽取的试材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随机抽取5根,每根试材在其髓心以外部分、切取每个试验项目的试件6个。

    根据试验结果,比照性能相近树种的国产木材确定其强度等级和应用范围。

附录D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D.0.1  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属要害部位(如支座节点和受拉接头等)均应逐个检查。凡是松动的钢拉杆和螺栓均应拧紧。

D.0.2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检查。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检查内容:屋架支座节点有无受潮、腐蚀或虫蛀;天沟和天窗有无漏水或排水不畅;下弦接头处有无拉开,夹板的螺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有无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有无锈蚀,螺帽有无松动,垫板有无变形等等。

    建设单位应对木结构(特别是公共建筑和厂房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D.0.3  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注:采用钢丝捆绑的方法对防止裂缝的发展无明显效果。

附录E  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E.1  方法概要

E.1.1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 E.1.1规定的数值。

E.1.1  对承重结构用胶胶粘能力的最低要求

试件状态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mm2)

 

红松等软木松

栎木或水曲柳

    态 湿 

5.9 3.9

7.8 5.4

E.2  材料要求

E.2.1  胶合用的木材,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

E.2.2  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E.2.3  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E.3  试件制备

E.3.1  试条由两块25mm×60mm×320mm的木板组成( E.3.1a)。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mm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mm2。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E.3.1  试条的尺寸

E.3.2  试件加工

    将试件各截成四块(E.3.1b),按图E.3.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E.3.2  胶缝顺纹剪切试件

E.4  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E.4)中,在小吨位(一般为4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E.4  胶缝剪切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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