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3.8.5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3.8.6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3.8.7 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3.8.8 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 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 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 监测结果评价。
4 排桩、地下连续墙
4.1 嵌固深度计算
4.1.1 排桩、地下连续墙嵌固深度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悬臂式支护结构嵌固深度设计值hd宜按下式确定(图4.1.1-1):
hpΣEpj-1.2r0haΣEai≥0 (4.1.1-1)
式中ΣEpj--桩、墙底以上根据本规程第35节确定的基坑内侧各土层水平抗力标准值epjk的合力之和;
hp--合力ΣEpj作用点至桩、墙底的距离;
ΣEai--桩、墙底以上根据本规程第3.4节确定的基坑外侧各土层水平荷载标准值eaik的合力之和;
ha--合力ΣEai作用点至桩、墙底的距离。
2. 单层支点支护结构支点力及嵌固深度设计值hd宜按下列规定计算(图4.1.1-2)
1)基坑底面以下支护结构设定弯矩零点位置至基坑底面的距离hd可按下式确定(图4.1.1-2);
ealk=eplk (4.1.1-2)
2) 支点力Tcl可按下式计算:
3) 嵌固深度设计值hd可按下式确定(图4.1.1-3):
hpΣEpj+Tcl(hTl+hd)-1.2r0haΣEai≥0 (4.1.1-4)
3. 多层支点排桩、地下连续墙嵌固深度设计值hd宜按本规程附录A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确定。
4.1.2 当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悬臂式及单支点支护结构嵌固深度设计值hd<0.3h时,宜取hd=0.3h;多支点支护结构嵌固深度设计值小于0.2h时,宜取hd=0.2h。
4.1.3 当基坑底为碎石土及砂土、基坑内排水且作用有渗透水压力时,侧向截水的排桩、地下连续墙除应满足本章上述规定外,嵌固深度设计值尚应满足式(4.1.3)抗渗透稳定条件:
hd≥1.2r0(h-hwa)
4.2 结构计算
4.2.1 排桩、地下连续墙可根据受力条件分段按平面问题计算,排桩水平荷载计算宽度可取排桩的中心距;地下连续墙可取单位宽度或一个墙段。
4.2.2 结构内力与变形计算值、支点力计算值应根据基坑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过程的不同工况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宜按本规程附录B的弹性支点法计算,支点刚度系数kT及地基土水平抗力系m应按地区经验取值,当缺乏地区经验时可按本规程附录C确定;
2. 悬臂及单层支点结构的支点力计算值Tcl、截面弯矩计算值Mc、剪力计算值Vc也可按本规程第4.1.1条的静力平衡条件确定(图4.1.1-1~图4.1.1-3)。
4.2.3 结构内力及支点力的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截面弯矩设计值M
M=1.25r0Mc (4.2.3-1)
式中Mc--截面弯矩计算值,可按本规程第4.2.2条规定计算。
2. 截面剪力设计值V
V=1.25r0Vc (4.2.3-2)
式中Vc--截面剪力计算值,可按本规程第4.2.2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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