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15.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修正为“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总工及其它主要技术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还应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和总工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21天,而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任何职务。并应将项目经理、总工及质检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交业主保管,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总工,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所更换人员应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的人员,同时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或总工,业主将予以0.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总工,并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的相应人员替换,同时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15.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在原条款后增加:“如承包人需更换投入设备,承包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业主,经业主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可以用满足资格预审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设备予以更换,但业主将视其更换机械设备的重要性予以0.2~0.5万元/每台的违约金;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投标文件所列的机械设备在数量、功能、性能上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新的施工机械,承包人接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增派新的施工机械并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所有进场设备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调离施工现场,否则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0.5万元的违约金。
增加15.3条款
15.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
15.3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7天内,设立项目经理部。该经理部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合法住处。其选址建设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同意和批准。
第16条
第16.1承包人的职工
16.1(1)最后一句“若确实……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改为:“若确实……,需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书面同意,所更换人员应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的人员,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同时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每更换一次一位主要人员,业主将处以0.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某一主要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委派相应职位的人员,并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的相应人员替换,同时业主将给予承包人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每更换一次一位其他主要人员,业主将处以0.3万元的违约金。
第21条
21.1工程的保险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承包人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所有清单项目(不含100章内容和暂定金额)的合计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的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报价时列清单100章相应项目中。业主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1.2保险范围
原条款“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他单项工程)完工颁发交工证书……”修正为“从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期限的第一天直至本合同工程整体完工颁发交工证书……”。
增加(3)子款
(3) 承包人的保险向业主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条款应由业主认可。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保险单据和保险费收据的副本,并在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述两项副本各一份。
第26条
26.1遵守法令规章
删除通用条款本款(1)中的内容,代之以:
(1)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和沿线地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尊重宗教习惯和当地乡规民约以及风俗习惯,宗教活动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28条
28.2料场使用费
在通用条款中原文后面增加一句;
业主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决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第30条
30.1避免损坏道路
在通用条款原文后面增加: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施工阻塞时,承包人必须通过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以疏导交通的有效措施。
(2)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30.2 临时道路
在通用条款中本款文后增加:
承包人使用的地方道路应自行勘察确定方位和里程(即长度)后,必须和产权部门签定使用地方道路协议书,其维修费用标准如下:
(1)县级道路:10000元/KM·年
(2)乡级道路:8000元/KM·年
(3)村级道路:6000元/KM·年
并规定:大于300m而不足500m的按照0.5KM计,大于500m而不足1000m的按照1KM计。
其维修费用按照协议书确定,由承包人向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协调办公室交纳,由市(县)指挥部或协调办公室统一组织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并且确保施工单位车辆人员通行。上述标准供承包人参考,超支与否业主均不予承担。
增加30.5~30.6款。
30.5防止和避免电力、电讯线路非正常中断
根据第30.2款规定,承包人在为了临时出入和施工交通方便而修建的临时道路的过程中,应征得有关电力、电讯等部门同意,防止和避免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疏忽不正当的施工方法和手段而造成电力、电讯线路及地下电缆的非正常中断。否则,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电力、电讯线路及地下电缆的非正常中断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应由承包人自负。
30.6特种施工车辆
承包人如需在公路上行驶特种施工车辆,承包人应办理并支付所有特种许可的费用。
第33条
33.2交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
增加(3)、(4)子款。
(3)将不属于承包人的所有设施退还给物主;
(4)将承包商的所有剩余物资拍卖、出售;
并在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
在拍卖、出售财物所得款中减去在拍卖、出售和退还中发生的费用与开支之后,如有余款,应付给承包人。但是,如果拍卖、出售所得款额不足以抵补上述费用与开支时,其超支部分应认为是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从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到期或即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第34条
34.1职工的聘(雇)用
原通用条款“………………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修正为“…………承包人应持劳务合同报业主审查且书面同意,并将其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不得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否则业主有权从计量中扣除并支付。”
第35条
35.2事故报告
在原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 :“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增加35.3条。
35.3安全与健康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有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记录,随时供工程师查阅。
第36条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增加36.1(5)款
36.1(5) 业主将保留对主要材料实行准入制度的权利。
第37条
37.4在原条款后增加:
除监理工程师抽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批准的有资质的检查单位)20%外,承包人必须委托第三方(××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批准的有资质的检查单位)对承包人的钻孔灌注桩进行检查,检测单位须报监理代表处审查、业主批准,自检率100%,检查费用完全由相应承包人承担。
37.5在原条款后增加以下二段:
未能通过××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对其进行的技术资质审查,业主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顺利通过××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对其进行的技术资质审查为止。
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指令28天内,完成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及认证工作,并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开始各项试验的检验,并自行承担费用。
增加37.6条
37.6质量抽检
37.6××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或业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代表政府和业主,有权对各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仪器、材料、试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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