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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段公路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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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7

38

38.1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可自行……”修正为“……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可通知监理代表处检查,并通报业主。在未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书面通知之前承包人不得自行检查、覆盖和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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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暂时停工的补偿

40.22)修正为:“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但不得影响总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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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工程的开工

在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如果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在接到开工令指定的开工期28天内无法全面开工,业主有权把合同的部分工程划出,指定给其他承包人完成,或按照63.1款的处置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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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临时占地的租用

将本款的通用条款改为: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本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内不得作为承包人临时用地(除施工便道、便桥外),不得修建预制场和拌和战,不得在路基范围内开挖泥浆池。临时用地数量由承包人自行确定。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电力、电讯、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中,不另行支付。

临时用地由业主协助承包人向当地乡政府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费用,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临时用地按季补偿(一年2季),其补偿标准为:500/亩·季。占用不满一季的按一季补偿;满一季而不满二季的按二季补偿,以次类推。需要拆迁的附着物按照标准进行补偿。

承包人临时用地要向国土部门交纳复垦保证金1000/亩,由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

关于复垦标准:复垦标准由国土资源局制定并负责验收。经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保证金如数退还;达不到标准的,由承包人再行复垦或由国土部门用复垦保证金进行复垦。

不能复垦的耕地按照同类永久性征地标准一次性补偿,其补偿费用完全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复垦后地力损失费的补偿标准:无论承包人自行复垦或者由国土部门复垦后,均由承包人对土地承包人(或所有人)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为:300/亩。

关于买土费用,参考补偿标准为每亩5500元(挖土深度2.5,还活土0.5,实际挖土深度2)。取土方式原则上为沿线集中取土,运距由投标人调查确定。

上述标准仅供承包人参考,其实施价格由承包人与当地国土部门协商确定,超支与否业主均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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