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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30

第五节    预备费和融资利息

 

一、预备费

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项。

1、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所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以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数的百分率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为                5.08.0%。

2、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年限,不分设计阶段,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

计算公式为:

E=Σ(1NFn[1P^n-1]

式中:    E――――价差预备费

          N――――合理建设工期

          n--――施工年度

            Fn----在建设期间第n年的分年投资

P----年物价指数(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合理建设工期,以工程概(估)算一至五部分分年投资、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财政金融政策和资本金制度计算。

计算公式:

建设期融资利息=([(年初贷款额合计+年初利息合计+当年贷款额÷2)×融资利率]

第五章    征地和环境概算编制规定

 

第一节    征地补偿概算编制原则

 

水库、水电站枢纽工程的库区设计淹没范围征用,淹没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管理及施工场地征用,或者无库区淹没的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场地征用。其征用补偿费投资列为概算的第Ⅱ部分。

编制水库淹没或建设场地征用补偿费投资概算的原则:

1、在设计确定的水库淹没或建设场地征用范围内,以各阶段调查的淹没或征用范围内实物量指标为依据,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国家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水库农村移民安置、集镇迁建、城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以及防护工程,原则上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所需要的投资,列入征地补偿投资概算。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淹没拆迁对象,可给予合理补偿。

凡结合迁建、改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按当地支付批准的安置规划和相关政策计列。增加的投资应单独列出并计入概算。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该项增加的投资由当地支付承担。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该项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3、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要的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4、水库淹没或场地征用补偿费投资概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计算。第二节    项目组成和划分

 

一、项目组成

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的项目由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水土保持工程及补偿费、环境保护补偿费等组成。

水库淹没或建设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投资概算,由以下项目组成。

农村移(居)民安置补偿费

集镇迁建补偿费

城镇迁建补偿费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

防护工程费

库地清理费

其他费用

有关税费

二、项目划分

水库淹没或建设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投资概算的项目划分,见附件三。

第三节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概算编制的项目内容及计算标准为: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

指库区淹没(包括淹没、浸没、塌岸区以及其它影响区,下同)范围内农村移民迁移和乡村企业、事业单位迁建等所需的补偿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费、乡村企业单位补偿费、文件、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在迁建补偿费、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运费、其它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关于水利试点工程建设用地有关办法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3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等有关规定计算。

1)按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征用耕地的,按照《大中型水利视点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

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青苗补偿费:

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年产值的确定:

年产值的确定必须符合当地实际,原则上不得以单一的粮食计算年产值,而是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平均农业)计算年产值。根据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规定:“耕地的每公顷年产值原则上以不低于22500元(即每亩1500元)为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报批时需附具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杜绝故意压低年产值来达到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行为的发生。”

2)区片综合价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水利工程在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

“区片综合价”按各市、县政府的规定计列。

3)土地征用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之和。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建价格计算。

3、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4、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对移民计提或个人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抽税泵站、排涝泵站、灌溉渠道、水库、水塘等设施,按原有规模和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后计算。

5、农业工商企业补偿费,按照调查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各种设施及设备的数量和原有规模,分项计算。物资搬迁费及搬迁期间停产损失费,按照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

6、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重建原有房屋和搬迁原有设施进行计算。

7、基础设施补偿费,包括移民安置点的新址征地、场地平整及防护、供水、供电、村庄道路、排水等设施,按原有设施状况,结合移民安置点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8、搬迁运输费,包括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9、其他补偿费,包括移民个人种植的零星果木、树木补偿及其他必要的补助。

10、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应结合生产安置规划分析确定,过渡期按1年~3年考虑。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指库区内建制镇和区、乡政府驻地及非建制镇的居民、工商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迁建补偿费。

费用内容:包括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公用设施恢复费、集镇设施恢复费、居民迁移补偿费、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等。

集镇迁建补偿费应按以下分项计算: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包括新址征地及地面附着物、移民搬迁和场地平整等项目,按规划设计的实物量和工程量分项计算。

2、对外交通及集镇内道路恢复费,包括连接镇外道路、码头(渡口)工程、镇内街(巷)道等项目,结合迁建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3、公用设施恢复费用,包括集镇新址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农贸市场、消防等项目,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结合迁建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4、居民迁移补偿费,包括居民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和其他补偿费,按照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按照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计算。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指库区内县城、城市的迁建补偿费。

费用内容:包括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公用设施恢复费、市政设施恢复费、居民迁移补偿费、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等。按以下分项计算: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按照第二项中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2、对外交通及城镇内道路恢复费,包括连接城镇外道路、码头(渡口)工程、城镇内主支街(巷)道等项目,结合迁建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3、市政公用设施恢复费,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邮政、电信、市话、广播电视、环卫、农贸市场、消防、绿化等项目,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城镇迁建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4、居民迁移补偿费,按照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不可搬迁的设施和设备补偿费,按原有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物资设备运输费及停产损失等费用,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和停产时间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四、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应按以下分项计算: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按照集镇、城镇征地和场地平整费的计算项目分项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通途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重建价格分项计算。

3、设施补偿费,包括各种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按调查的实物数量或迁建设计工程量分项计算。

4、设备补偿费,包括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费。不可搬迁设备以设备评估的价值为依据计算补偿费,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给予补偿。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安装和调试费用。

5、搬迁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方式分项计算。

6、停产损失费,按计补的项目和停产时间分项计算。

五、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

指库区内的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电信、广播电视、输变电、水利设施、库周交通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恢复改建补偿费等。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应按以下分项计算:

1、受淹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的恢复改建补偿费,按原线路的等级、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2、航运设施复建补偿费,根据蓄水前的通航情况和港口、码头渡口等原有设施的规模,考虑蓄水后结合库周城镇、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分项计算补偿费用。

3、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按复建或其他处理方案分项计算。

4、库周交通恢复费,根据水库蓄水后库周居民点规划分布情况,对必须恢复和增设的道路〕渡口、桥梁、码头分项计算,

5、文物古迹保护费,按确定的保护方案所需费用计列。

6、其他项目补偿费,包括农、林、牧、渔企业、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测量永久标志等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淹没影响事物指标和迁移复建或保护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迁建或恢复补偿费。

六、防护工程费

指对库区内不作淹没补偿和迁建的受淹对象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

防护工程费,按照选定的防护工程方案设计所需的费用计列。

七、库底清理费

指库区内一般性清理和卫生防疫措施的费用。如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林地清理等。

库底一般性清理费,按照清库设计工作量和清理措施,计列所需投资。

库底特殊清理指有关部门根据库区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而确定的清理。特殊清理所需投资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八、其它费用

包括勘察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

1、勘察设计科研费,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勘察、规划、设计、科研费用,以及对移民搬迁过程进行监理、监测、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根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类型和规模,可按一至七项费用之和的1.5%~3.5%计列。

2、实施管理费,指征地移民实施机构用于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工资、办公、差旅、宣传教育等经常性管理费用,可按一至七项费用之和的2.0%~3.0%计列。

计列“实施管理费”项目投资后,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浙价房[1995]384号)中规定的“征地管理费”,不得重复计列。

3、实施机构开办费,指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根据移民规模和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分项计算确定。

4、技术培训费,指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需要的费用,可按第一项费用的0.5%计列。

九、有关税费

指与征用土地有关的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费。是否计列这些税费及计列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工程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有:

1、耕地占用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财农税(199233号文

2、耕地开垦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2]292号文

3、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4、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8437

5、占用水域补偿费:《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

    6、其他应交纳的税费......

第四节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

 

1、水库工程场地专用肥,指水库(水电站)枢纽工程,设计确定的在水库淹没范围以外,工程建设、管理及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临时占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迁建补偿费等。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构筑物、专业项目迁建和居民迁移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场地征用补偿费概算的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及编制办法与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概算编制方法相同。

2、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指无水库淹没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补偿、临时占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构筑物、专业项目迁建和居民迁移费,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概算的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及编制办法与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概算编制方法相同。但项目名称中的“移民”应改为“居民”。增列临时占地补偿费项目(列入土地征用费项内)。

临时占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临时占地补偿费包括临时占用期的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功能恢复费。其中临时占用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与类似土地的征用费中的年产值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一致。临时占用期为工程占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加土地功能恢复期时间。土地功能恢复费按实际恢复措施计算。

第五节    水土保持工程及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其中水土保持工程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浙江省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计算,投资(不含预备费)列入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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