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表4.2.9 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
项次 |
构件类别 |
长细比限值[λ] |
1 |
结构的主要构件(包括桁架的弦杆、支座处的竖杆或斜杆以及承重柱等) |
120 |
2 |
一般构件 |
150 |
3 |
支撑 |
200 |
4.2.10 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4.2.11 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采用。
4.2.12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宜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采用。
5 木结构构件计算
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1.1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1.1)
式中 f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N--轴心受拉构件拉力设计值(N);
An--受拉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2)。计算An时应扣除分布在150mm长度上的缺孔投影面积。
5.1.2 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 按强度验算
(5.1.2-1)
2 按稳定验算
(5.1.2-2)
式中 fc--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N--轴心受压构件压力设计值(N);
An--受压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2);S
A0--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mm2),按本规范第
5.1.3条确定;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按本规范第5.1.4条确定。
5.1.3 按稳定验算时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无缺口时,取
A0=A
式中 A--受压构件的全截面面积(mm2);
2 缺口不在边缘时(图5.1.3a),取A0=0.9A;
3 缺口在边缘且为对称时(图5.1.36),取A0=An;
4 缺口在边缘但不对称时(图5.1.3c),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
5 验算稳定时,螺栓孔可不作为缺口考虑。
图压构件缺口
5.1.4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强度等级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树种强度等级为TC17、TC15及 TB20:
当λ≤75时
(5.1.4-1)
当λ>75时
(5.1.4-2)
2 树种强度等级为TC13、TC11、TB17、TB15、TB13及 TB11:
当λ≤91时 (5.1.4-3)
当λ<91时 (5.1.4-4)
式中 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λ--构件的长细比,按本规范第5.1.5条确定。
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树种强度等级与木构件的长细比从本规范附录K的附表中查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