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构件的长细比,不论构件截面上有无缺口,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1.5.1)
(5.1.5-2)
式中 l0--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m);
i--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mm);
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mm4);
A--构件的全截面面积(mm2)。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应按实际长度乘以下列系数:
两端铰接 1.0
一端固定,一端自由 2.0
一端固定,一端铰接 0.8
5.2 受弯构件
5.2.1 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1)
式中 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M--受弯构件弯矩设计值(N·mm);
Wn--受弯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当需验算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计算。
5.2.2 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2)
式中 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V--受弯构件剪力设计值(N),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
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mm4);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S--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mm3)。
5.2.3 荷载作用在梁的顶面,计算受弯构件的剪力V值时,可不考虑在距离支座等于梁截面高度的范围内的所有荷载的作用。
5.2.4 受弯构件应注意减小切口引起的应力集中。宜采用逐渐变化的锥形切口,而不宜采用直角形切口。
简支梁支座处受拉边的切口深度,锯材不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4;层板胶合材不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10。
有可能出现负弯矩的支座处及其附近区域不应设置切口。
5.2.5 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支座处受拉面有切口时,实际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5)
式中 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构件的截面高度(mm);
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mm);
V--按建筑力学方法确定的剪力设计值(N),不考虑本规范第5.2.3条规定。
5.2.6 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w≤[w] (5.2.6)
式中 [w]--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mm),按本规范表4.2.7采用;
w--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mm)。
5.2.7 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 按承载能力验算
σmx+σmy≤fm (5.2.7.1)
2 按挠度验算
(5.2.7.2)
式中 σmx、σmy--对构件截面x轴、y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N/mm2);
wx、wy--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对构件截面x轴、y轴方向的挠度(mm)。
对构件截面x轴、y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5.2.7-3)
(5.2.7-4)
式中 Mx、My--对构件截面x轴、y轴产生的弯矩设计值(N·mm);
Wnx、Wny--构件截面沿x轴、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5.3 拉弯和压弯构件
5.3.1 拉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3.1)
式中 N、M--轴向拉力设计值(N)、弯矩设计值(N·mm);
An、Wn--按本规范第5.1.1条计算的构件净截面面积(mm2)、净截面抵抗矩(mm3);
ft、fm--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5.3.2 压弯构件及偏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 按强度验算
(5.3.2-1)
2 按稳定验算
(5.3..2-1)
式中 φ、A0--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计算面积,按本规范第5.1.4条和第5.1.3条确定;
φm--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N--轴向压力设计值(N);
M0--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值(N·mm);
e0--构件的初始偏心距(mm);
fc、fm--考虑本规范表4.2.1-4所列调整系数后的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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