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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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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0-1-20

9.4  梁、柱和基础的设计

9.4.1  柱底与基础应保证紧密接触,并应有可靠锚固。

9.4.2  梁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90mm,梁与支座应紧密接触。

9.4.3  当梁是由多根规格材用钉连接做成组合截面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应位于梁的支座上:

    2  组合截面梁为连续梁时,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位置应位于距支座1/4梁净跨附近的范围内;相邻的单根规格材不得在同一位置上对接,在同一截面上对接的规格材数量不得超过梁规格材总数的一半;任一根规格材在同一跨内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接头;边跨内不得对接;

    3  当组合截面梁采用40mm宽的规格材组成时,规格材之间应沿梁高采用等分布置的二排钉连接,钉长不得小于90mm.钉的中距不得大于450mm,钉的端距为100150mm

    4  当组合截面梁采用40mm宽的规格材以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2mm,螺栓中距不得大于1.2m,螺栓端距不得大于600mm

9.4.4  梁和柱的连接应根据计算确定。

9.4.5  组合柱和不符合本规范第9.4.3条规定的组合梁,应根据相应的设计方法和规定进行设计。

9.4.6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得小于300mm,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板必须架空,并应有通风防潮措施。

9.4.7  在易遭虫害的地方,应采用经防虫处理的木材作结构构件。木构件底部与室外地坪间的高差不得小于450mm

9.4.8  直接安装在基础顶面的地梁板应经过防护剂加压处理,用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2.0m的锚栓与基础锚固。锚栓埋入基础深度不得小于300mm,每根地梁板两端应各有一根锚栓,端距为100300mm

9.4.9  底层楼板搁栅直接置于混凝土基础上时,构件端部应作防腐防虫处理;当搁栅搁置在混凝土或砌体基础的预留槽内时,除构件端部应作防腐防虫处理外,尚应在构件端部两侧留出不小于20mm的空隙,且空隙中不得填充保温或防潮材料。

9.4.10  轻型木结构构件底部距架空层下地坪的净距小于150mm时,构件应采用经过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或在地坪上铺设防潮层。

9.4.11  承受楼面荷载的地梁板截面不得小于40mm×90mm。当地梁板直接放置在条形基础的顶面时,地梁板和基础顶面的缝隙间应填充密封材料。

10  木结构防火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未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1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2.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1  的规定。

10.2.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分户墙、楼梯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1.00

分室隔墙

难燃烧体0.5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1.00

楼盖

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0.5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0.25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置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10.2.2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10.3  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10.3.1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三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10.3.1的规定。

10.3.1  木结构建筑的屡数、长度和面积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单层

100

1200

两层

80

900

三层

60

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应允许在表10.3.1的基础上扩大一倍,局部设置时,应按局部面积计算。

10.4  防火间距

10.4.1  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1的规定。

10.4.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种类

一、二级建筑

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8.00

9.00

10.00

11.0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10.4.2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0.4.3  两座木结构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3的规定。

10.4.3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种类

一、二、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10.5  材料的燃烧性能

10.5.1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的规定。

10.5.2   室内装修材料: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5.3  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

    1  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其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牯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   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5.4  填充材料:

    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6     

10.6.1  附设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并仅供该居住单元使用的机动车库,可视作该居住单元的一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单元之间的隔墙不宜直接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启一樘单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机动车库直接相通的房间,不应设计为卧室;

    2)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

    4)门上应装有无定位自动闭门器;

  2  总面积不宜超过60m2

10.7  采暖通风

10.7.1  木结构建筑内严禁设计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产作业等方面的设施。

10.7.2  用于采暖或炊事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木构件相临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

    2  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

10.8     

10.8.1  烹饪炉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

    2  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10.8.2  除本规范第10.8.1条要求外,燃气烹饪炉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的规定。

10.9     

10.9.1  由不同高度部分组成的一座木结构建筑,较低部分屋面上开设的天窗与相接的较高部分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0m,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1  天窗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为固定式乙级防火窗;

    2  外墙面上的门为遇火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口、洞口为固定式的乙级防火窗。

10.10  密闭空间

10.10.1  木结构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

措施:

    1  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当层高大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3m处及楼、屋盖的梁底部处:

    2  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

    3  楼梯上下第一步踏板与楼盖交接处。

11  木结构防护

11.0.1  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11.0.1-1和图11.0.1-2)

11.0.1-1  外排水屋盖支座节点通风构造示意图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11.0.1-2  内排水屋盖支座节点通风构造示意图

11.0.2  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11.0.3  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进行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檩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遗虫害的木材。

11.0.4  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采用。

    注:1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2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11.0.5  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11.0.6  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药剂。

11.0.7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规定的最低要求。

附录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A.1  一般承重木结构用木材材质标准

A.1.1  方木

A.1.1  承重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材 质 等 级

 

 

a

b

c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连 接部位 为l/4)

2/5

1/2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6

虫蛀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1 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A.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附图A.1  木节量法

A.1.2  板材

A.1.2  承重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材 质 等 级

 

 

a

b

c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连 接部位 为1/5)

1/3

2/5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6

  虫蛀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A.1.3  原木

A.1.3  承重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材 质 等 级

 

 

a

a

a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   小头1m材长上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80mm

120mm

150mm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续表A.1.3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材 质 等 级

 

 

b

b

b

5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3对于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         )予以使用。

A.2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A.2.1  胶合木结构板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b

b

b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2)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离内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不允许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50mm

4

  髓心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裂缝   (1)在木板窄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宽的   (2)在木板宽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厚的

   1/4   不限

   1/3   不限

1/2 对侧立腹板工字梁的腹板:1/3,对其他板 材不限

6

  虫蛀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7

  涡纹   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注:1同表A.1.1注;       2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3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份,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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