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梁、柱和基础的设计
1 组合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应位于梁的支座上:
2 组合截面梁为连续梁时,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位置应位于距支座1/4梁净跨附近的范围内;相邻的单根规格材不得在同一位置上对接,在同一截面上对接的规格材数量不得超过梁规格材总数的一半;任一根规格材在同一跨内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接头;边跨内不得对接;
3 当组合截面梁采用
4 当组合截面梁采用
10 木结构防火
10.1 一般规定
1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构件名称 |
耐火极限(h)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分户墙、楼梯和电梯井墙体 |
难燃烧体1.00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难燃烧体1.00 |
分室隔墙 |
难燃烧体0.50 |
多层承重柱 |
难燃烧体1.00 |
单层承重柱 |
难燃烧体1.00 |
梁 |
难燃烧体1.00 |
楼盖 |
难燃烧体1.00 |
屋顶承重构件 |
难燃烧体1.00 |
疏散楼梯 |
难燃烧体0.50 |
室内吊顶 |
难燃烧体0.25 |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置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
10.3 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单层 100 1200 两层 80 900 三层 60 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应允许在表
10.4 防火间距
表
建筑种类 |
一、二级建筑 |
三级建筑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建筑 |
木结构建筑 |
8.00 |
9.00 |
10.00 |
11.00 |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
表
建筑种类 一、二、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10.5 材料的燃烧性能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 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
2 外壁温度低于
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6 车 库
1 居住单元之间的隔墙不宜直接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启一樘单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机动车库直接相通的房间,不应设计为卧室;
2)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
4)门上应装有无定位自动闭门器;
2 总面积不宜超过
10.7 采暖通风
1 与木构件相临部位的壁厚不小于
2 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10.8 烹 饪 炉
1 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
2 烹饪炉上方
10.9 天 窗
1 天窗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为固定式乙级防火窗;
2 外墙面上的门为遇火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口、洞口为固定式的乙级防火窗。
10.10 密闭空间
措施:
1 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
2 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
3 楼梯上下第一步踏板与楼盖交接处。
11 木结构防护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
图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图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檩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遗虫害的木材。
注:1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2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附录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A.1 一般承重木结构用木材材质标准
表
项次 |
缺 陷 名 称 |
材 质 等 级 | ||
|
|
Ⅰa |
Ⅱb |
Ⅲc |
1 |
腐朽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2 |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
1/3(连 接部位 为l/4) |
2/5 |
1/2 |
3 |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
|
|
|
4 |
髓心 |
应避开 受剪面 |
不限 |
不限 |
5 |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
不允许 1/4 |
不允许 1/3 |
不允许 不限 |
6 |
虫蛀 |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 ||
注:1 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A.1),直径小于 |
表
项次 |
缺 陷 名 称 |
材 质 等 级 | ||
|
|
Ⅰa |
Ⅱb |
Ⅲc |
1 |
腐朽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2 |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
1/4(连 接部位 为1/5) |
1/3 |
2/5 |
3 |
斜纹 任何 |
|
|
|
4 |
髓心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5 |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6 |
虫蛀 |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 ||
注: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
表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材 质 等 级 Ⅰa Ⅱa Ⅲa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4 1/10(连接部位为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 小头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续表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材 质 等 级 Ⅰb Ⅱb Ⅲb 5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A.2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表
项次 |
缺陷名称 |
材质等级 | ||
|
|
Ⅰb |
Ⅱb |
Ⅲb |
1 |
腐朽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2 |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
1/3 不允许 |
2/5 不允许 |
1/2 不允许 |
3 |
斜纹 任何 |
|
|
|
4 |
髓心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5 |
裂缝 (1)在木板窄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宽的 (2)在木板宽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厚的 |
1/4 不限 |
1/3 不限 |
1/2 对侧立腹板工字梁的腹板:1/3,对其他板 材不限 |
6 |
虫蛀 |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 ||
7 |
涡纹 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注:1同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