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kh≤0.85
式中 α--桁架支座处上下弦间夹角。
6.3.5 齿板受拉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Tt=trbt (6.3.5)
式中 bt--垂直于拉力方向的齿板截面宽度(mm);
tr--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mm),按本规范附录M确定。
6.3.6 齿板受剪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r=γrbv (6.3.6)
式中 bv--平行于剪力方向的齿板受剪截面宽度(mm);
γr--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mm),按本规范附录M确定。
6.3.7 齿板剪一拉复合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3.7.1)
(6.3.7-2)
(6.3.7-3)
式中 Cr1---沿l1(图6.3.7)齿板剪一拉复合设计承载力(N);
Cr2---沿l2(图6.3.7)齿板剪一拉复合设计承载力(N);
l1--所考虑的杆件水平方向的被齿板覆盖的长度(mm);
l2--所考虑的杆件垂直方向的被齿板覆盖的长度(mm);
vr1---沿l1齿板抗剪设计承载力(N);
Vr2--沿l2齿板抗剪设计承载力(N);
图6.3.7 齿板剪一拉复合受力
Tr1--沿l1齿板抗拉设计承载力(N);
Tr2--沿l2齿板抗拉设计承载力(N);
θ--杆件轴线夹角(°)。
6.3.8 板齿抗滑移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s=nsA (6.3.8)
式中 ns--齿抗滑移承载力(N/mm2),按本规范附录M确定; A--齿板表面净面积(mm2)。
6.3.9 齿板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板应成对对称设置于构件连接节点的两侧;
2 采用齿板连接的构件厚度应不小于齿嵌入构件深度的两倍;
3 在与桁架弦杆平行及垂直方向,齿板与弦杆的最小连接尺寸,在腹杆轴线方向齿板与腹杆的最小连接尺寸均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齿板与桁架弦杆、腹杆最小连接尺寸(mm)
规格材截面尺寸 |
桁架跨度L(m) |
(mm×mm) |
L≤12 |
12<L≤18 |
18<L≤24 |
40×65 |
40 |
45 |
- |
40×90 |
40 |
45 |
50 |
40×115 |
40 |
45 |
50 |
40×140 |
40 |
50 |
60 |
40×185 |
50 |
60 |
65 |
40×235 |
65 |
70 |
75 |
40×285 |
75 |
75 |
85 |
6.3.10 齿板连接的构件制作应在工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齿应与构件表面垂直;
2 板齿嵌入构件的深度应不小于板齿承载力试验时板齿嵌入试件的深度;
3 齿板连接处构件无缺棱、木节、木节孔等缺陷;
4 拼装完成后齿板无变形。
7 普通木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当用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2 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3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4 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柱;
5 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 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7 地震区设计木结构,在构造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特别是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如屋架与柱、檩条与屋架、木柱与基础等)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7.1.2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特别在檐口处)宜加压砖或座灰;山墙采用硬山;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根据
需要,可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7.1.4 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7.1.5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