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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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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0-1-20

7.1.6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垫板面积(mm2)

 (7.1.6-1)

2  垫板厚度(mm)

 (7.1.6-2)

式中 N---轴心拉力设计值(N)

    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确定;

    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

7.1.7  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1.8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木材制作的木结构,必须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7.2  屋面木基层和木梁

7.2.1  屋面木基层中的主要受弯构件,其承载力应按下列两种荷载组合进行验算,而挠度应按第1种荷载组合验算。

    1  恒荷载和活荷载(或恒荷载和雪荷载)

    2  恒荷载和一个1.0kN施工集中荷载。

    在第2种荷载作用下,进行施工或维修阶段承载能力验算时,木材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本规范表4.2.1-4的调整系数。

    注:密铺屋面板,其计算宽度可按300mm考虑。

7.2.2  对设有锻锤或其他较大振动设备的房屋,屋面宜设置屋面板。

7.2.3  方木檩条宜正放,其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2.5。当方木檩条斜放时,其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2,并应按双向受弯构件进行计算。若有可靠措施以消除或减少沿屋面方向的弯矩和挠度时,可根据采取措施后的情况进行计算。

    当采用钢木檩条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受拉钢筋下弦折点处的侧向稳定。

    椽条在屋脊处应相互连接牢固。

7.2.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斜放檩条并设置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2  檩条必须与屋架连牢,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支承在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7.2.5  木梁宜采用原木、方木或胶合木制作。若有设计经验,

也可采用其他木基材制作。

    木梁在支座处应设置防止其侧倾的侧向支承和防止其侧向位移的可靠锚固。

    当采用方木梁时,其截面高宽比一般不宜大于4,高宽比大于4的木梁应采取保证侧向稳定的必要措施。

    当采用胶合木梁时,应符合胶合木梁的有关要求

7.3     

7.3.1  桁架选型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并宜采用静定的结构体系。当桁架跨度较大或使用湿材时,应采用钢木桁架;对跨度较大的三角形原木桁架,宜采用不等节间的桁架形式。

    采用木檩条时,桁架间距不宜大于4m;采用钢木檩条或胶合木檩条时,桁架间距不宜大于6m

7.3.2  桁架中央高度与跨度之比,不应小于表7.3.2规定的数值。

7.3.2  桁架最小高跨比

序号

     

h/l

1

三角形木桁架

l/5

2

三角形钢木桁架;平行弦木桁架;弧形、多边形和梯形木桁架

1/6

3

弧形、多边形和梯形钢木桁架

l/7

  注:h--桁架中央高度;     l--桁架跨度。

7.3.3  桁架制作应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

7.3.4  设计木桁架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拉下弦接头应保证轴心传递拉力;下弦接头不宜多于两个;接头应锯平对正,宜采用螺栓和木夹板连接:

    采用螺栓夹板(木夹板或钢夹板)连接时,接头每端的螺栓数由计算确定,但不宜少于6个,且不应排成单行;当采用木夹板时,应选用优质的气干木材制作,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弦宽度的1/2;若桁架跨度较大,木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采用钢夹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

    2  桁架上弦的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并不宜设在支座节间和脊节间内;受压接头应锯平,可用木夹板连接,但接缝每侧至少应有两个螺栓系紧;木夹板的厚度宜取上弦宽度的1/2,长度宜取上弦宽度的5倍;

 3  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应使下弦的受剪面避开髓心(7.3.4),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此要求。

7.3.5  钢木桁架的下弦,可采用圆钢或型钢。当跨度较大或有振动影响时,宜采用型钢。圆钢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当下弦节点间距大于250d(d为圆钢直径)时,应对圆钢下弦拉杆设置吊杆。

 

7.3.4受剪面避开髓心示意图

 杆端有螺纹的圆钢拉杆,当直径大于22mm时,宜将杆端加粗(如焊接一段较粗的短圆钢),其螺纹应由车床加工。

 

    圆钢应经调直,需接长时宜采用对接焊或双帮条焊,不得采用搭接焊。焊接接头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6  当桁架上设有悬挂吊车时,吊点应设在桁架节点处;腹杆与弦杆应采用螺栓或其他连接件扣紧;支撑杆件与桁架弦杆应采用螺栓连接;当为钢木桁架时,应采用型钢下弦。

7.3.7  当有吊顶时,桁架下弦与吊顶构件间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净距。

7.3.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的屋架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木屋架宜采用型钢下弦,屋架的弦杆与腹杆宜用螺栓系紧,屋架中所有的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均应采用双螺帽;

    2  屋架端部必须用不小于Φ20的锚栓与墙、柱锚固。

7.4     

7.4.1  天窗包括单面天窗和双面天窗。当设置双面天窗时,天窗架的跨度不应大于屋架跨度的1/3

    单面天窗的立柱应设置在屋架的节点部位;双面天窗的荷载宜由屋脊节点及其相邻的上弦节点共同承担,并应设置斜杆与屋架上弦连接,以保证其平面内的稳定。

    在房屋两端开间内不宜设置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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