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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学员公寓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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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7
若某工作属于完成工程量清单内某一子目工作之不可缺的工作但未在清单内分项列出,则有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该清单子目项目的单价内(投标人需在报价时包括此等费用,并不得以此作为日后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的理由)。
16.8.3. 若某项工作按照《计价规范》应单独列项(但不同于本须知第16.7.2条的内容),但未在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投标人应在答疑时提出,供招标人复核及发出修正清单。如招标人未发出修正清单,则投标人不得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6.9. 措施项目的报价及结算:
16.9.1. 措施项目,招标方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仅为本工程的一般项目,投标方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详实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及周边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且结合本企业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本公司的实力及踏勘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对措施项目费用予以确定和列明,否则招标人将视为其报价已包含全部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法、方案及措施。
16.9.2. 措施项目清单部分的费用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引致费用有何变化,中标人均不能获得对该费用的任何更改,投标人应承担在措施项目部分所报价款的风险。对于任何投标阶段没有填报价款的项目,招标人均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投标人如认为有为完成本工程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未列明的,投标人可在本清单中自行增加项目并报出价格,否则招标人将视为其报价已包含全部为本工程所采取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法、方案及措施。
16.9.3.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规范”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措施项目内容,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单独列项计价,计入投标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同时按照不低于北京市建委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规定计算所需费用总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单独列项计价,计入投标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要求至少应包括: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辆和槽帮冲洗干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市政工程要合理分段,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
16.10. 其他项目的报价
16.10.1. 保险
16.10.1.1. 本工程保险事项必须符合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文件精神。投标人报价中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6.10.1.2.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全额一次性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16.10.1.3. 中标人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16.10.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用:零星工作项目为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零星项目。招标人给定的数量为暂估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所报综合单价不变。投标人必须就招标人给定零星工作项目给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如果投标人未能就此工作项目给出综合单价,结算时招标人将直接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给定综合单价,并以此作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
16.10.3.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格式报出计工日的单价,以备发生零星工作时参考使用。
16.11. 规费及税金的计取:
16.11.1. 《工程量清单》中规费及税金的计取,投标人参照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
17. 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法: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向招标人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形式,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将给予财务收款凭证。
19.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9.4. 中标人及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9条规定签订合同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9.5.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9.5.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9.5.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20.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0.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0.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技术标副本封面除外)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0.3. 投标文件封面(技术标副本除外)、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所有盖章处均应加盖印章(不得为复印件)。
20.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技术标部分除外)。技术标部分不得修改。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
21.1. 投标文件的装订
商务标、经济标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各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技术部分必须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21.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商务标部分一正三副密封在密封袋内;经济标部分一正三副密封在密封袋内;技术标部分一正三副密封在密封袋内;电子文档部分密封在密封袋内。
21.2.2. 投标文件要密封完好,密封袋(或箱)的正面分别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技术部分或商务部分、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一枚和法人代表签名和印鉴一枚;在投标文件密封袋(或箱)的开口处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各两枚(对角、压缝盖章),同时标以密封日期。
21.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1.2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4. 特别提示
  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另外再由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随身携带一份,在开标时与身份证原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23.1. 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截止时间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
23.2. 招标人可按本投标须知第12项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3.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该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方可生效。
2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必须按本投标须知第21、22项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密封上清楚地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6. 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相应内容相比不应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背离;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
26.2. 如投保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招标人书面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7. 开标
27.1. 招标人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同时邀请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派人员参加。
27.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7.3.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9项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 开标程序:
28.1.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派员参加;
28.1.1.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8.1.2. 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代表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8.1.3. 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对宣读的结果提出异议,经有关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应重新宣读有异议的投标文件内容;若投标现场未提出异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人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8.2. 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29.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应当场拒绝,不得进入评标:
29.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须知第21项的要求密封的;
29.1.2. 投标文件未按指定时间地点送达;
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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